田赋征收 根据毛泽东“为了保证军需、照顾民食”的指示精神,境内从1944年起废除摊派制,实行统一平衡征收公粮制度,规定了麦季征收公粮的原则和方法:贫农不超过收入的8%;中农不超过收入的16%;富农不超过收入的25%;地主不超过收入的35%;全县征收公粮不超过总收入的15%。对征收公粮区域划分为基本区、敌占区、游击区3种类型:游击区比基本区减收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敌占区比基本区减收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1948年,全境解放后,划分为平原、山区、丘陵、经济作物等4个类型,并根据土质好坏、产量高低,确定地级,按不同税率征收公粮。对鳏寡孤独、军工烈属和受灾严重的困难户,通过民主评议,减免征收成数。
1951年,开展查田定产,农业征收税率比1949年下降3.1%。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经营分为国营和私营两种类型,粮食在市场上自由贸易,国家采取大购大销的政策。在粮食收获季节,掌握“多买、多卖、多存”的原则,大胆收购;在青黄不接的季节,向市场抛售和预售。1953年,除征收公粮外,全县共收购各种粮食282.5万公斤,从外地调入397.5万公斤。各区公所组织税务、交易、粮食、供销等单位,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进行粮食交易。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全县征收公粮,1953年547.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1%;1954年1416.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5%;1955年1527.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4%,并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农民留足口粮、饲料粮、种子粮后,定购余粮90%。1955年,全县定购任务1542万公斤。对缺粮户的定销量,一年评定一次,在缺粮时国家予以供应。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原核定农户的口粮、常年产量、交售任务、缺粮数字统一合并到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进行统购统销。经济作物乡,增产不增加征购标准。1958-1960年,估产过高,购粮过头,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全县旱灾严重,征购粮食1532万公斤,占总产量的20%,征购比例高于往年,致使征购后又返销。1965年,明确征购基数按正常年景确定后,3年不变,重灾调减,丰收适当多购。凡集体分配每人不足180公斤(山区、丘陵为165公斤)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应交的公粮,可用现金顶交,坚持不购过头粮,严禁购后返销。1971年,实行粮食、油料包购和超购加价政策,包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并对原包购基数作了调整。全县原定的原粮包购基数调减76万公斤,减少5%。1980年,全县粮食包购基数调减550万公斤,调减幅度为39.43%。1981年,粮食实行包购、征购、超购销售,调拨包干。1985年后,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油脂油料征购 建国初期,农民生产的油脂、油料,除顶交公粮和自食外,剩余部分到市场出售。油脂公司负责油脂、油料的购销业务,供销社为之代购代销。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全县征购花生984.5万公斤。1955年10月,供销社将油脂购销业务移交油脂公司。1956年,全县花生征购1017万公斤,占征购计划的105%。1958-1960年,扩大粮田种植面积,忽视了油料生产。1960年,全县花生种植面积降到3.14万亩,仅为1953年的16.8%;单产40.5公斤,比1953年下降22%;花生仅征购15.5万公斤。1964年,农村经济形势基本好转,全县花生种植面积扩大到14.98万亩。1964-1973年,全县花生征购任务保持在400-500万公斤。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种植花生的积极性。1979年,国家对粮油征购价格、超购加价、化肥奖售量作了大幅度的提高和调整,全县花生征购1000.5万公斤,花生仁议购11万公斤、花生油23.1万公斤,成为全省花生出口重点县。1985年,国家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花生收购343.5万公斤。1988年,全县花生收购344.7万公斤。
奖售兑换 1958-1960年,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粮油生产和供应曾一度出现紧张和短缺。196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对粮油除征购外,并实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奖售政策。县人民政府规定:粮食,每统购750公斤(贸易粮),奖售布票15尺、胶鞋1双和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油料,每统购食油50公斤,奖售化肥15公斤,棉布5尺,食糖0.65公斤、卷烟5盒和相当于5尺布票的针织品。1962年,全县统购粮食822万公斤,奖售布票16.44万尺、胶鞋1.096万双、针织品(布票)2.19万尺;收购花生仁折油157.25万公斤,奖售布票14.78万尺、针织品14.87万尺、化肥443吨、食糖1.92万公斤、卷烟14.78万盒。化肥,每0.5公斤兑换粮食0.5公斤(瓜干0.75公斤);煤油,每0.5公斤兑换粮食1公斤,(瓜干1.5公斤);手推车,每辆兑换粮食50公斤(瓜干150公斤);自行车,每辆兑换粮食75公斤(瓜干100公斤);手表,每只兑粮食10公斤(瓜干15公斤)。全县共兑换粮食739万公斤。1964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每超交95元钱的粮食,除按任务内奖售标准奖售外,再增加化肥25公斤、棉布50尺;油料(食用植物油),每交售50公斤,奖售棉布10尺、化肥10公斤、卷烟5盒、食糖0.5公斤。1971年,粮、油除奖售化肥外,再加价30%。1977年,省粮食局规定:以县为单位,商品粮基地每收购0.5亿公斤粮食,奖售化肥200万公斤;花生基地每收购花生仁1000万公斤,奖售化肥200万公斤。1978年,花生亩产由1976年的80公斤增加到143公斤;花生征购998万公斤,比1976年增加1.7倍。1979年,花生征购1000.5万公斤,奖售化肥200万公斤。1984年,全县征购粮油0.6873亿公斤。198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定购50公斤粮食奖售平价优质化肥6.5公斤、柴油1.5公斤。1971-1988年,全县粮油加价共支出3330.3万元。
议购 1962年8月,县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始由供销社经营。1963年7月,移交粮食部门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油,允许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业部门均可灵活购销,私人也可以经营,打破过去粮油由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购销同价,粮油议购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市场更加繁荣。1980-1988年,全县议价收购粮油1.5013亿公斤,议价调入粮油280.5万公斤。
第一节 征购
田赋征收 根据毛泽东“为了保证军需、照顾民食”的指示精神,境内从1944年起废除摊派制,实行统一平衡征收公粮制度,规定了麦季征收公粮的原则和方法:贫农不超过收入的8%;中农不超过收入的16%;富农不超过收入的25%;地主不超过收入的35%;全县征收公粮不超过总收入的15%。对征收公粮区域划分为基本区、敌占区、游击区3种类型:游击区比基本区减收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敌占区比基本区减收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1948年,全境解放后,划分为平原、山区、丘陵、经济作物等4个类型,并根据土质好坏、产量高低,确定地级,按不同税率征收公粮。对鳏寡孤独、军工烈属和受灾严重的困难户,通过民主评议,减免征收成数。
1951年,开展查田定产,农业征收税率比1949年下降3.1%。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粮食经营分为国营和私营两种类型,粮食在市场上自由贸易,国家采取大购大销的政策。在粮食收获季节,掌握“多买、多卖、多存”的原则,大胆收购;在青黄不接的季节,向市场抛售和预售。1953年,除征收公粮外,全县共收购各种粮食282.5万公斤,从外地调入397.5万公斤。各区公所组织税务、交易、粮食、供销等单位,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进行粮食交易。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命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全县征收公粮,1953年547.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1%;1954年1416.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5%;1955年1527.5万公斤,占总产量的14%,并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农民留足口粮、饲料粮、种子粮后,定购余粮90%。1955年,全县定购任务1542万公斤。对缺粮户的定销量,一年评定一次,在缺粮时国家予以供应。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原核定农户的口粮、常年产量、交售任务、缺粮数字统一合并到农业合作社,以社为单位进行统购统销。经济作物乡,增产不增加征购标准。1958-1960年,估产过高,购粮过头,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全县旱灾严重,征购粮食1532万公斤,占总产量的20%,征购比例高于往年,致使征购后又返销。1965年,明确征购基数按正常年景确定后,3年不变,重灾调减,丰收适当多购。凡集体分配每人不足180公斤(山区、丘陵为165公斤)的生产队,不分配征购任务;应交的公粮,可用现金顶交,坚持不购过头粮,严禁购后返销。1971年,实行粮食、油料包购和超购加价政策,包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并对原包购基数作了调整。全县原定的原粮包购基数调减76万公斤,减少5%。1980年,全县粮食包购基数调减550万公斤,调减幅度为39.43%。1981年,粮食实行包购、征购、超购销售,调拨包干。1985年后,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油脂油料征购 建国初期,农民生产的油脂、油料,除顶交公粮和自食外,剩余部分到市场出售。油脂公司负责油脂、油料的购销业务,供销社为之代购代销。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全县征购花生984.5万公斤。1955年10月,供销社将油脂购销业务移交油脂公司。1956年,全县花生征购1017万公斤,占征购计划的105%。1958-1960年,扩大粮田种植面积,忽视了油料生产。1960年,全县花生种植面积降到3.14万亩,仅为1953年的16.8%;单产40.5公斤,比1953年下降22%;花生仅征购15.5万公斤。1964年,农村经济形势基本好转,全县花生种植面积扩大到14.98万亩。1964-1973年,全县花生征购任务保持在400-500万公斤。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种植花生的积极性。1979年,国家对粮油征购价格、超购加价、化肥奖售量作了大幅度的提高和调整,全县花生征购1000.5万公斤,花生仁议购11万公斤、花生油23.1万公斤,成为全省花生出口重点县。1985年,国家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全县花生收购343.5万公斤。1988年,全县花生收购344.7万公斤。
奖售兑换 1958-1960年,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粮油生产和供应曾一度出现紧张和短缺。1962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对粮油除征购外,并实行超产、超购、超奖的奖售政策。县人民政府规定:粮食,每统购750公斤(贸易粮),奖售布票15尺、胶鞋1双和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油料,每统购食油50公斤,奖售化肥15公斤,棉布5尺,食糖0.65公斤、卷烟5盒和相当于5尺布票的针织品。1962年,全县统购粮食822万公斤,奖售布票16.44万尺、胶鞋1.096万双、针织品(布票)2.19万尺;收购花生仁折油157.25万公斤,奖售布票14.78万尺、针织品14.87万尺、化肥443吨、食糖1.92万公斤、卷烟14.78万盒。化肥,每0.5公斤兑换粮食0.5公斤(瓜干0.75公斤);煤油,每0.5公斤兑换粮食1公斤,(瓜干1.5公斤);手推车,每辆兑换粮食50公斤(瓜干150公斤);自行车,每辆兑换粮食75公斤(瓜干100公斤);手表,每只兑粮食10公斤(瓜干15公斤)。全县共兑换粮食739万公斤。1964年,以生产队为单位,每超交95元钱的粮食,除按任务内奖售标准奖售外,再增加化肥25公斤、棉布50尺;油料(食用植物油),每交售50公斤,奖售棉布10尺、化肥10公斤、卷烟5盒、食糖0.5公斤。1971年,粮、油除奖售化肥外,再加价30%。1977年,省粮食局规定:以县为单位,商品粮基地每收购0.5亿公斤粮食,奖售化肥200万公斤;花生基地每收购花生仁1000万公斤,奖售化肥200万公斤。1978年,花生亩产由1976年的80公斤增加到143公斤;花生征购998万公斤,比1976年增加1.7倍。1979年,花生征购1000.5万公斤,奖售化肥200万公斤。1984年,全县征购粮油0.6873亿公斤。1987年,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定购50公斤粮食奖售平价优质化肥6.5公斤、柴油1.5公斤。1971-1988年,全县粮油加价共支出3330.3万元。
议购 1962年8月,县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始由供销社经营。1963年7月,移交粮食部门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后的余粮油,允许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和农村其它合作商业部门均可灵活购销,私人也可以经营,打破过去粮油由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购销同价,粮油议购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市场更加繁荣。1980-1988年,全县议价收购粮油1.5013亿公斤,议价调入粮油280.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