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路费征收,根据“以路养路,征收专用”的原则,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平邑县养路费征收工作始于建国初期。当时,只征收畜力车养路费。因征收范围小,业务简单,征收数额亦很少。公路站未设专职征收员,由站内会计代管此项工作。征收养路费标准是:小驴车每月缴纳养路费1.5万元(旧人民币);马车每月缴纳养路费3万元(旧人民币)。1956年,县搬运合作社成立后,其缴纳养路费的费率是每月每车运费的6-8%。1970年,公路站设专职养路费征收干事1名,负责全县养路费征收业务。是年,征收养路费2万余元。此后,随着运输工具的不断更新,机动车辆逐年增加,养路费的征收范围逐渐扩大,征收业务逐步增加,征收数额亦逐年上升。1979年,全县养路费征收额34.65万元,是1970年的17倍。1985年前,汽车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是:主车每月吨74元,挂车每月吨37元,拖拉机、革新车每月吨24元或按运费的6%征收;县运输公司的货运车则按其运费收入的12%征收。1985年以后,汽车按主车月吨115元,挂车月吨58元计征,参加营运的三轮摩托车按每月45元征收养路费;拖拉机按每月吨45元,畜力车按每月3元进行征收养路费。1985年,全县征收养路费241万余元。1987年下半年,县内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业务由县公路站移交给县交通局办理。是年6-12月,县交通局征收养路费44万元。1988年,县公路站设养路费征收科。是年,全县共征收公路养路费324万元,其中县交通局征收养路费105万余元。
平邑县公路站历年养路费征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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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数额(元) │年份│数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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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390.75 │1974│116849.62 │
├──┼─────┼──┼─────┤
│1960│1597.00 │1975│134260.56 │
├──┼─────┼──┼─────┤
│1961│2979.77 │1976│188086.65 │
├──┼─────┼──┼─────┤
│1962│4357.70 │1977│25098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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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3999.00 │1978│309973.49 │
├──┼─────┼──┼─────┤
│1964│3224.39 │1979│346513.79 │
├──┼─────┼──┼─────┤
│1965│2864.58 │1980│466107.36 │
├──┼─────┼──┼─────┤
│1966│2040.46 │1981│50683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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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5743.75 │1982│59877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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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6274.94 │1983│806565.12 │
├──┼─────┼──┼─────┤
│1969│9463.63 │1984│1197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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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0184.53 │1985│241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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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58043.38 │1986│2481237.56│
├──┼─────┼──┼─────┤
│1972│53472.97 │1987│2322197.54│
├──┼─────┼──┼─────┤
│1973│105647.84 │1988│2195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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