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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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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运输业被封建把头操纵,无即定章程,也没有固定运价。建国后,废除交通运输中的封建制度,稳定运输市场,贯彻中央制定的“三统(统一货源受托,统一平衡安排,统一计费标准)管理制度,运输事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繁荣。1959年,县交通局对县内的长短途运出、运入物资的托运计划进行审查,编制季、月报表。1960年,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区外后区内的运输原则,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建立托运计划制度和运输生产平衡制度。1963年10月,建立城关交通管理站,开办运输管理业务。规定:凡参加运输的马车、人力车,由交通管理站进行编组、编队,加强管理。运费结算,凡专业民间运输合作社车队,由搬运合作社负责统一结算,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马车、人力车及民间运输车队运费,由交通管理站负责结算。1964年7月,建立地方交通管理站,1967年撤销,其业务交城关管理站代办。1975年,对民间运输人员和车辆发放运输证和牌照,无证无牌照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民间运输和装卸工作。1976年,全县办理运输证和牌照参加营运的车辆有:地排车2297辆,手推车21124辆,拖拉机311辆。1978年5月,恢复地方交通管理站。同时,新建仲村、保太、柏林、铜石、流峪、白彦、临涧等7个交通管理站。1979年8月,县联运办公室开展联运业务,实行一车一票制度,运费结算由联运办公室统一结算。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社队自有车辆(包括拖拉机),凡搞营运性运输,一律向联办报送托运计划,实行装车通知单。1981年,撤销流峪、保太交通管理站。1982年,增设东阳、保太、丰阳、魏庄、流峪、郑城、武台、卞桥等8个交通管理代办站。1984年,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农民个人或联户购买的机动车辆船只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向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领取登记证,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投保证明方可营运,凡从事客运,客运路线须经县(市)级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方可营运。是年,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运输业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的管理费由交通管理部门代收。其标准为:汽车每月每吨收管理费8元,拖拉机每月每吨收管理费5元,其它机动车辆参考执行。1987年8月,交通管理人员统一着装,实行全行业管理,执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八字方针。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证货畅其流,客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是年,撤销8处交通管理代办站。1988年,全县有城关、仲村、白彦、铜石、郑城、保太、卞桥、地方、临涧等9处交通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