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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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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发展过程中,农民形成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劳动习惯。40年代,全县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实行变工互助,解决部分农户劳力缺乏等困难,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50年代,发展互助合作,实行多劳多得的原则。对专业技术性强的农活,让有专业特长的农民包工完成,如饲养、副食品加工、木业、铁业等,实行小段包工,同工同酬。农村人民公社化初期,对社员实行军事编制,采用大兵团作战的办法,劳动力由公社统一调动。60年代初,县委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恢复评工记分办法,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农业生产中包工、包肥料、包产量和超产奖励。生产队劳动组织进一步加强,将生产队分成生产组,实行包工定额到田,小段包工,小组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及奖惩制度。生产大队成立科技专业队,从事种子改良,高产田实验田的推广实验及农副业加工等。同时,县委、县政府推广了白庄开展“五好社员”(政治好、思想好、劳动好、团结好、纪律好)活动的做法,强化了全县农村劳动力管理。1966年以后,推广“大寨记工法”,实行按月或季评定工分,提倡自报公议,只看政治表现,不看劳动效果。出现了出工不出力,干活一窝蜂的现象,影响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1972年后,全县恢复评工记分和劳动定额管理。1981年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家家户户不误农时,独立安排农活,独立经营种植,由过去的劳动高度集中趋向相对分散。在开展大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路修建等公共事业方面,一直采用民办公助和义务工制。80年代以后,全县加强对山水林田路的综合治理,每个劳动力每年要出20个以上义务工日。农民义务工日的使用,一般由区(乡)或公社调剂20%,产区调剂20%,村(生产大队)调剂60%。凡应出义务工的农民,不能出工者,向村(队)交纳相应的工日工资,由多出工日者代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