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节制生育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6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6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6~1962年全县平均出生率为30.13‰,比1956年前下降2.19‰。1963~1977年平均出生率为32.19‰,比1956~1962年上升1.06‰。主要原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人口生产失去控制,如1968年人口出生率由1965年的39.21‰上升到45.29‰。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全县自上而下地向广大群众展开了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的主要内容是:人口科学理论,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意义和节育及优生优育知识等,提高了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晚婚、晚育、少生及优生优育的政策和措施被育龄夫妇所接受,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1978~1987年平均出生率比1963~1977年的平均出生率下降16.84个千分点。
    为完成年度人口出生计划,保证远期人口规划的实现,从1984年开始实行人口出生计划包干制度。县政府每年同各乡镇政府签定人口计划合同。合同规定完不成人口计划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制定一系列奖惩措施。
    一、晚婚晚育
    从1973年起大力提倡晚婚。县府对晚婚年龄作了具体规定:一般要求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机关、厂矿男女要略高于上述年龄。各公社为加强管理,都实行一年四期(“三·八”、“五·一”、“十·一”、元旦)登记制度,并要求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制定和向所在单位递交晚婚计划,1974~1980年晚婚率达98%。1981年以后,晚婚率有所下降。
    1974~1987年妇女晚婚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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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结婚人数  ┃  晚婚人数  ┃  晚婚率      ┃年份  ┃  结婚人数  ┃  晚婚人数      ┃  晚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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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4   ┃ 3018       ┃3018        ┃  100         ┃1981  ┃ 7672       ┃ 5670           ┃   73.9
 1975   ┃ 2974       ┃2837        ┃  95.4        ┃1982  ┃ 4188       ┃ 3324           ┃   79.4
 1976   ┃ 3800       ┃3800        ┃  100         ┃1983  ┃ 4128       ┃ 3468           ┃   84
 1977   ┃ 3884       ┃3844        ┃   99         ┃1984  ┃ 4350       ┃ 3314           ┃   76.2
 1978   ┃ 3128       ┃3039        ┃  97.2        ┃1985  ┃ 5166       ┃ 3022           ┃   58.5
 1979   ┃ 4264       ┃4147        ┃  97.3        ┃1986  ┃ 5056       ┃ 2408           ┃   47.6
 1980   ┃ 4512       ┃4393        ┃  97.4        ┃1987  ┃ 5254       ┃ 2698           ┃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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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节育措施
    从1956年开始宣传计划生育时,提倡少生孩子,动员多子女的夫妇采取避孕措施。当时还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至1970年前,少数人做了绝育手术。
    从1971年起,根据上级“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相隔四五年”和“晚、稀、少”的要求,本县规定:对已有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妇一般进行绝育手术,并制定了一系列节育措施,免费向节育者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做节育手术,在手术休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
    从1979年起,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县委、县府分别于1981年和1982年下发了文件,对计划外生育和只生一个孩子者,规定了明确的奖惩制度,除个别情况照顾生育第二胎外,计划外生育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处罚。对独生子女每年发给60元的儿童保健费,1982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时,对独生子女户多划给一口人的自留地或半口人的责任田。全县各单位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过程中,对报名只生一个孩的夫妇,以发奖品和披红戴花等形式进行表彰鼓励,使独生子女领证率逐年提高,至1983年达到97.5%,计划生育率1985年达到97.8%。基本实现了中央提出的“提倡一胎、控制二胎、杜绝多胎”的要求。
    临沂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5年1月在岱崮区(今坡里镇)丁家庄村进行了“农村独女户间隔式二胎生育”的试点,取得了经验。对农村独女户要求女方年龄到32周岁,女孩年龄到8周岁,安排生育第二胎。县委、县府1月25日以蒙发(1985)8号文件对实行“间隔式”生育的单位规定了必须具备以下三条:群众觉悟高,服从计划安排,达到严禁计划外生育;干部作风好,受罚面达到最低限度;保证完成本单位人口包干计划。随后,在全县逐步推开,使计划生育政策更加完善。
    三、技术队伍
    本县在1960年前没有从事节育技术人员,1964年县医院才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人工流产、放环及男扎等手术。同年11月在城郊公社徐家沟村举办了第一批放环员训练班,为全县培训70名放环员。1973年县建立节育技术协作小组,有技术人员5人,1974年发展到12人,1975年增至20余人。
    1987年县医院与12处乡镇医院及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均能做四种手术,县妇幼保健站和15个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亦能施行放环手术,全县能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员共有132名。
    1964~1987年,全县共做节育手术246133例。其中:男扎35365例,女扎10385例,放环147233例,其他节育措施5315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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