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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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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冬,根据《兵役法》草案,本县首次征集义务兵。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废止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年满18~22周岁的男女青年,品德好,历史清楚,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应征。
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可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改为志愿兵,服役8~12年,但年龄不超过35岁。
1984年5月,国家重新颁布《兵役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现役。当年未服现役者,在22岁以前,仍可服现役。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征兵工作要求更严:摸底、报名、目测,先确定预征对象,然后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合格者发给入伍通知书。本县历年征兵,自愿报名应征者甚为踊跃。至1987年,全县共征集义务兵15684名,其中女性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