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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退休干部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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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从1985年5月开始,退休、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生活补贴17元。1986年1月开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特需费12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生活补贴8元。
为了使老干部安度晚年,在县城修建一处离休干部休养所,到1987年建成房屋85间,有16位老干部住进了休养所。配有专职医务人员4名(内有1名中医副主任医师)、专用车2辆。在本单位居住或回原籍居住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也得到妥善安置。全县共建17处老干部活动室,供老干部学习和娱乐。从1980年7月16日起,凡符合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干部,退休、退职时照顾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到1983年9月停止。
离、退休干部除按规定参加必要的会议与阅读文件外,老干科(局)还组织他们分期分批旅游。对粮、油、煤的供应均从优照顾。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按照规定领取抚恤金和埋葬费。抚恤金按省规定发给,埋葬费与在职病故的干部相同,计240元。
遗属照顾,吃商品粮的,每人每月20元,吃农业粮的15元,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长的适当提高,最高者33元。但总数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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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牺牲抚恤金(元) ┃ 病故抚恤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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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级以上 ┃700 ┃ 600
14~17级 ┃650 ┃ 550
18~20级 ┃600 ┃ 500
21级以下 ┃550 ┃ 450
工勤人员 ┃470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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