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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奖金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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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金
建国后,本县工业、企业曾实行奖励制度,1958年废除。1962年,部分工业、企业恢复奖励制度,“文化大革命”中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恢复奖励制度,其范围只限于工交、财贸、农林等单位。规定必须在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利润、产品、产量、供销合同等主要经济指标后,才能发放奖金。奖励种类:综合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等。奖金发放,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兼顾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但在执行中,曾一度出现偏差,有的单位,不分经营好坏,完成利润、产品、质量、供销合同如何,一律发放奖金,采取了平均主义的办法,没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因此,国务院以国发(1981)10号、34号文件,制止滥发奖金。采取年初核定,年中调整,年底总结,层层把关,不超限额和控制绝对数的办法,制止了滥发奖金的现象。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从1979年,每人每年奖金13元。1981~1984年,按各单位干部1个月的平均工资数,每人每年发1次奖金。1985~1987年每人每年领一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
二、津贴
津贴制度是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给予额外的补助。津贴的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
高温津贴。从事高温工作人员,发给津贴,标准是每年7、8、9月,每天每人0.2元。
保健津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一般享受保健津贴,由本单位免费发给保健食品。以后改发现金。如煤矿井下工人发给下井费和班中餐,班中餐以后也改发现金。
医疗卫生津贴。从1979年12月30日起,各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医药生物制品等单位,从事专业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病的工作人员,实行医疗卫生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防护难易,危害身体程度等,划为四类:一类每人每月13~15元;二类10~12元;三类7~9元;四类4~6元。兼做两项以上工作的,只享受一种津贴。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从1979年11月起,在中小学公办教师中,实行班主任津贴,标准是:中学生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者每月发5元,36~50人者每月发6元,51人以上者每月7元;小学生每班35人以下者每月发4元,36~50人者每月发5元,51人以上者每月发6元。
夜班津贴。从事夜班生产的职工,开始时,每人前夜班0.2元,后夜班0.3元,1987年增加到前夜班0.8元,后夜班1.2元。
粮差补贴。国家在提高部分粮食销售价格以后,为了使职工的工资不降低,从1965年实行粮差补贴。行政13级以下的干部每月补贴2元。1979年10月,提高地区工资标准后,用增加的类差部分,冲销粮差补贴。具体标准是工资额在50元以下的冲0.1元,50~80元的冲0.2元,80~100元的冲0.3元,100~150元的冲0.5元。
副食品补贴。1976年11月,提高肉、禽、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以后,对职工给予了适当补贴,每人每月补贴5元。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从1956年开始,每人每年取暖费补贴12元。
回民伙食补贴。从1955年开始,凡在企事业单位中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设专灶的,每人每月补助3.5元。
洗理费补贴。1980年,为了职工的卫生保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月男职工发1.6元,女职工发2.4元。从1984年11月起,党、政、事业单位按新标准,男职工每月4元,女职工每月5元。
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1984年6月1日起,广播电视台(站)播音员每人每月补助5元。
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岗位津贴。从198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助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