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有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分大、中、小3种灶别。县委书记、县长、参议长享受中灶,当时享受中灶待遇的还有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干部和从事专业工作8年的技术干部;其他干部一律是大灶。病伤员在病休期间,享受中灶或小灶。抗日战争中,除了供应粮、柴、菜金外,地方干部的穿衣,由政府供给或靠自己解决。1940年至1949年山东省战工会、华东局财委对地方干部生活待遇供给标准有多次变动,一般为每人每月粗粮30公斤(每年有3个月的细粮)、青菜15公斤、食油375克、食盐187.5克、猪肉0.5公斤、黄烟125克(有时县长发香烟10包,区长6包)、柴草45公斤。出差在外,吃饭交餐票。因各地经济条件不同,标准时有变更。到1949年,形势好转,供给项目逐步增加,规定每年每人一身单衣,两年一身棉衣,5年一床棉被。妇女生育费、育婴费也有具体规定。妇女生产期休假60天,享受中灶待遇。医药保健费规定为:县长以上有5年工作历史,其他干部有7年工作历史,并有严重慢性病仍坚持工作者、年满50岁的,经评定发给保健费:一等每月猪肉2.5公斤,二等2公斤,三等1公斤。1949年又规定凡参加工作5年以上45岁者均能领取老年优待金:一等每年小米180公斤,二等120公斤,折发现金。1950年4月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小包干制,除继续供给粮、柴、服装外,将鞋袜、毛巾、肥皂、牙刷、牙粉等日用品折款,每人每月发8万元(旧人民币)。
1952年,按照干部职务高低进行定级。县以下工作人员,按13~29级评定级别,并将供应的实物,折成现金发给,称为大包干。1955年7月,国家工作人员一律改为货币工资制。
第一节 工资制演变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所有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分大、中、小3种灶别。县委书记、县长、参议长享受中灶,当时享受中灶待遇的还有参加工作10年以上的干部和从事专业工作8年的技术干部;其他干部一律是大灶。病伤员在病休期间,享受中灶或小灶。抗日战争中,除了供应粮、柴、菜金外,地方干部的穿衣,由政府供给或靠自己解决。1940年至1949年山东省战工会、华东局财委对地方干部生活待遇供给标准有多次变动,一般为每人每月粗粮30公斤(每年有3个月的细粮)、青菜15公斤、食油375克、食盐187.5克、猪肉0.5公斤、黄烟125克(有时县长发香烟10包,区长6包)、柴草45公斤。出差在外,吃饭交餐票。因各地经济条件不同,标准时有变更。到1949年,形势好转,供给项目逐步增加,规定每年每人一身单衣,两年一身棉衣,5年一床棉被。妇女生育费、育婴费也有具体规定。妇女生产期休假60天,享受中灶待遇。医药保健费规定为:县长以上有5年工作历史,其他干部有7年工作历史,并有严重慢性病仍坚持工作者、年满50岁的,经评定发给保健费:一等每月猪肉2.5公斤,二等2公斤,三等1公斤。1949年又规定凡参加工作5年以上45岁者均能领取老年优待金:一等每年小米180公斤,二等120公斤,折发现金。1950年4月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小包干制,除继续供给粮、柴、服装外,将鞋袜、毛巾、肥皂、牙刷、牙粉等日用品折款,每人每月发8万元(旧人民币)。
1952年,按照干部职务高低进行定级。县以下工作人员,按13~29级评定级别,并将供应的实物,折成现金发给,称为大包干。1955年7月,国家工作人员一律改为货币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