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国前
民国初,县知事由山东督军、省长任免。1925年4月至1928年4月张宗昌督鲁3年,即换了9任蒙阴县知事(其中代理3人)。1928年根据国府颁布的《县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府呈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任命”。1929年山东省府规定:“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经省府任命”。1933年改为“由省府呈请内政部,由内政部转呈国府任命”。从1930年至1936年换了5任县长。1938年至1945年,历任县长由山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报请省府批准,但有的未履行上述手续。
抗日战争时期,县级干部,开始由省委委派,如苏杰、李成仕就是省委直接任命的。1940年后,按照党的原则,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委书记、县长由鲁中区党委、行署管理;区委书记、区长由地委管理。区级以下干部由县委管理,县委设组织部,具体管理干部工作。
二、建国后
建国后,对干部的任免审批,原则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府各委、办主任、科局正职、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府人事局分级管理。
需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任命后,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后,将党委管理的干部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委组织部管理副局级,县政府人事局管理科员、股长级以下干部。
选举、任免干部管理制度,依照党章、宪法及其他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节 管理
一、建国前
民国初,县知事由山东督军、省长任免。1925年4月至1928年4月张宗昌督鲁3年,即换了9任蒙阴县知事(其中代理3人)。1928年根据国府颁布的《县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府呈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任命”。1929年山东省府规定:“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出,经省府任命”。1933年改为“由省府呈请内政部,由内政部转呈国府任命”。从1930年至1936年换了5任县长。1938年至1945年,历任县长由山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报请省府批准,但有的未履行上述手续。
抗日战争时期,县级干部,开始由省委委派,如苏杰、李成仕就是省委直接任命的。1940年后,按照党的原则,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委书记、县长由鲁中区党委、行署管理;区委书记、区长由地委管理。区级以下干部由县委管理,县委设组织部,具体管理干部工作。
二、建国后
建国后,对干部的任免审批,原则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干部任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府各委、办主任、科局正职、公社党委正副书记、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地委管理。其他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县府人事局分级管理。
需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任命后,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后,将党委管理的干部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干部原则上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县委组织部管理副局级,县政府人事局管理科员、股长级以下干部。
选举、任免干部管理制度,依照党章、宪法及其他法定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