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婚姻登记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旧社会,男女订婚均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般是门当户对。先由男方向女方送就亲帖,再传柬,就算婚姻已定,然后择吉日结婚。
    1949年7月,《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颁发,实行婚姻自主的制度,但由于贯彻不够有力,到政府登记的很少。1950年6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取消包办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从此,到区公所办理结婚登记的逐步增多。1952年,全县登记结婚的2826对。1953年3月,通过开展婚姻法宣传月运动,办理登记手续的基本普及。1955年6月,贯彻执行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共同到区公所或乡、镇政府登记,经过审核(离婚的经过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结婚(或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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