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蒙阴县有养济院1处(在兴隆街南端),有草房9间,收养盲人20余名。其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从士绅、商业户中募集,不足部分,由盲人抽贴算命、说唱赚钱补充。个别富裕户,因病或缺少子女等,有时也许愿舍饭,接济穷人。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开始对孤寡老人实行包养。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后,对农民中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者,在生活上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全县各公社共办敬老院140所,入院老人2315人,一切开支均由大队负担。1959年以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敬老院大多数停办,“五保”老人由大队分散供养。1959年冬,县民政局办烈属养老院1处,接纳22位孤老烈属入院,让他们安度晚年。1962年,落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后,“五保户”也分别落实到各生产队。其生活标准稍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一切开支由生产队负担。供养方法因人而异,一般自理,有的由生产队派人照料,有的由亲友照料。
1985年底,全县有“五保户”767户,849人。1986~1987年,全县兴办敬老院10处,安置孤寡老人94名。各敬老院配备了院长、会计、炊事员。老人们住的是瓦房,床铺、被褥、脸盆、暖水壶、火炉等生活用品,一应俱全。每人每月生活费40~50元,一律吃细粮。衣服费每人每年100元。1987年,全县兴办福利厂17个,安排四残(聋、哑、肢体残缺、痴呆)人员、优抚对象及贫困户之子女636名,从事生产或商业、服务业,年获利润10.9万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第三节 社会福利
清末民初,蒙阴县有养济院1处(在兴隆街南端),有草房9间,收养盲人20余名。其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从士绅、商业户中募集,不足部分,由盲人抽贴算命、说唱赚钱补充。个别富裕户,因病或缺少子女等,有时也许愿舍饭,接济穷人。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开始对孤寡老人实行包养。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后,对农民中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者,在生活上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全县各公社共办敬老院140所,入院老人2315人,一切开支均由大队负担。1959年以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敬老院大多数停办,“五保”老人由大队分散供养。1959年冬,县民政局办烈属养老院1处,接纳22位孤老烈属入院,让他们安度晚年。1962年,落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后,“五保户”也分别落实到各生产队。其生活标准稍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一切开支由生产队负担。供养方法因人而异,一般自理,有的由生产队派人照料,有的由亲友照料。
1985年底,全县有“五保户”767户,849人。1986~1987年,全县兴办敬老院10处,安置孤寡老人94名。各敬老院配备了院长、会计、炊事员。老人们住的是瓦房,床铺、被褥、脸盆、暖水壶、火炉等生活用品,一应俱全。每人每月生活费40~50元,一律吃细粮。衣服费每人每年100元。1987年,全县兴办福利厂17个,安排四残(聋、哑、肢体残缺、痴呆)人员、优抚对象及贫困户之子女636名,从事生产或商业、服务业,年获利润10.9万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