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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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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29年(民国16年至18年),本县连年发生自然灾害(旱、涝、蝗、风灾及瘟疫)和匪患,尤其是瘟疫和匪患更加严重。据民国时期《蒙阴县志资料》载:1928年瘟疫,一村之中,其死亡者日数人或十余人,自5月至8月,死者已达2.3万余人。1929年,土匪数股上千人,到处烧、杀、抢、掠,致使土地荒芜,粮食无收,民不聊生,大量外逃(上东北和山西谋生)。1925年全县人口227978人,到1930年人口还有110237人,减少一半还多。民国政府为稳定民情,曾对本县田赋豁免4年(1928年至1931年),并得到上海义赈会5万元的赈济。1935年黄河决口,嘉祥、鱼台两县遭受水灾,数千难民来蒙阴就食,由县统一筹集粮食,供应难民生活。
1942年,全县大旱,粮食歉收,县抗日民主政府号召生产自救,并拨款1.13万元,帮助大崮、坦埠两个重灾区办纺织厂和造纸厂。1944年冬,政府又拨粮0.75万公斤,拨款5万元,帮助老区人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1948年,县政府认真贯彻华东局“不荒一亩地,不饿死一个人”的指示精神,抽调县机关大批干部,深入各区、村兼任区、村干部,大力开展生产自救运动,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生产。同年秋,大崮、野店、坦埠区遭受雹灾,县长段春三带领工作队到灾区慰问,发放救济粮4.78万公斤,救灾款5.85万元。
党和政府与群众同甘苦、心连心是历来的优良传统。1950年春节,蒙阴县党、政干部,除个别留在机关坚持工作外,除夕之日,一律每人带0.5公斤面、0.25公斤肉,到困难的烈军属家去过年,至今传为佳话。
建国初,县委、县府认真贯彻“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把生产救灾和社会救济作为医治战争创伤,进行和平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1949~1953年,上级发给本县社会救济款37.24万元,扶持贫困农民4643户、23467人,购买耕牛110头,各种生产工具1.93万件。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政府把社会救济工作重点放在3个方面:一是对贫困社队,国家拨放一定的扶持款,帮助添置农具、耕畜或副业生产资金;二是对主要劳力丧失、病残以及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有重点的扶持,一般在年终收益分配时统一安排,既发购粮证也发救济款,一次安排到第二年麦收;三是对个别遭到天灾人祸的重灾户,及时予以救济,帮助他们度过难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根据“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把救济重点放在困难队;困难户主要依靠集体解决,个别重灾户给予少量的补助。1961年,陵县遭受自然灾害,省政府分配灾民2106人来蒙阴,被安排到联城、常路等8个公社,359个大队,其生活费用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担负。1976年6月,城郊、常路等公社遭受雹灾,受灾面积达3.23万亩,经发动群众开展互济互借、相互支援、生产补救,减轻了灾情,秋季获得了较好的收成。1983年5月20日,岱崮、高都等公社遭受暴风雨袭击,有75个大队受灾;岱崮物资交流大会被洪水冲淹。县、社领导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斗争。为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政府发放救灾款6.5万元。并发动非灾区群众互助互济,以解决受灾户之困难。
1986年7月,联城乡、常路镇遭受风雹袭击,阵风9级以上,雹大象栗子,历时10分钟,厚度2厘米,受灾面积6838亩,平均减产4成以上。1987年夏秋之间,全县普遍受到严重旱灾,连续47天未降雨,农作物平均减产3成以上。县府均及时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救灾抗旱,夺取了较好的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