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年老体弱即被淘汰。在抗日、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军队都是志愿兵,对于复员、退伍军人,抗日民主政府负责安置。安置办法是: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小米做安家费;无地少地、无房少房的,从土改斗争果实中帮助解决;尽量帮助解决婚姻问题;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工作,多数在乡村任职,少数安排脱产。在被安排的复退军人中,有些担任了县、区级领导干部。建国后,县成立了“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5年,改称复退安置领导小组,常年负责接待安置工作。
建国初,继续执行上述措施。1954年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195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注意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在招工、提干时,注意从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1950~1987年,全县共安置残废军人977人,复员军人2406人,转业军人889人,退伍军人13848人。被安置的人员中,复工复职的139人,当职工的4094人,担任大、小队干部的3824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13122人。从1971年开始,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2人,其中副师级1人,团级8人,连排级3人。他们在住房,子女就业、入学等方面,都得到妥善安排。
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年老体弱即被淘汰。在抗日、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军队都是志愿兵,对于复员、退伍军人,抗日民主政府负责安置。安置办法是: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小米做安家费;无地少地、无房少房的,从土改斗争果实中帮助解决;尽量帮助解决婚姻问题;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工作,多数在乡村任职,少数安排脱产。在被安排的复退军人中,有些担任了县、区级领导干部。建国后,县成立了“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5年,改称复退安置领导小组,常年负责接待安置工作。
建国初,继续执行上述措施。1954年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和195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在安置过程中注意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在招工、提干时,注意从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1950~1987年,全县共安置残废军人977人,复员军人2406人,转业军人889人,退伍军人13848人。被安置的人员中,复工复职的139人,当职工的4094人,担任大、小队干部的3824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13122人。从1971年开始,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2人,其中副师级1人,团级8人,连排级3人。他们在住房,子女就业、入学等方面,都得到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