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县政府第一科(也称总务科)管理民政。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第一科分管民政,有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3人,各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1943年,第一科改称民政科。1946年,改民政科为战勤科,设科长1人,科员和办事员5人。1949年春,复称民政科,下设建政、社会救济、优抚、人事安置4个股。1950年,县成立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1952年,人事工作移交县府人事科。1955年,改民政科为民政局。“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局撤销,成立内务组,负责原民政局的部分工作。1971年恢复民政局,公社设民政助理员,管理区设不脱产的民政主任。1987年,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下分民政、优抚、社会、政权、安置、人秘6股和办公室,共有干部18人。各乡镇设民政干部3人,村民委员会设民政委员1人。
第一章 机构沿革
民国时期,县政府第一科(也称总务科)管理民政。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设第一科分管民政,有正副科长各1人,科员3人,各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1943年,第一科改称民政科。1946年,改民政科为战勤科,设科长1人,科员和办事员5人。1949年春,复称民政科,下设建政、社会救济、优抚、人事安置4个股。1950年,县成立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1952年,人事工作移交县府人事科。1955年,改民政科为民政局。“文化大革命”初期,民政局撤销,成立内务组,负责原民政局的部分工作。1971年恢复民政局,公社设民政助理员,管理区设不脱产的民政主任。1987年,民政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下分民政、优抚、社会、政权、安置、人秘6股和办公室,共有干部18人。各乡镇设民政干部3人,村民委员会设民政委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