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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月初,湖北省边山士桥茶场与垛庄供销社签订了一项17400元的茶叶供销合同。1月底,乙方(士桥茶场)送交4级黄大茶2648公斤,经甲方(垛庄供销社)验收,每公斤定价3.80元。同时送交茉莉花茶1772.5公斤,其中5级花茶1090公斤,每公斤定价5.80元,当时商定甲方除付清运费1500元外,货物销后付款。甲方收货后,花茶畅销,先后付款6792元,黄大茶滞销,直到1983年9月底才付款1000元。9月9日,经双方协商将黄大茶由原来的每公斤3.80元降为2.20元,并达成协议,于1984年6月底前,由甲方分期还清。事后,乙方多次索要此款,甲方总以货滞销为由拒付。本处收案后,作了调查,证实乙方反映的情况属实,在县联社领导的配合下,于7月30日召集双方代表,调处此案。鉴于乙方没按甲方要求的等级和包装送货、甲方没按协议付款,双方都有违约责任。经调解达成协议:乙方将黄大茶由原来每公斤2.20元降为1.80元,甲方将降价后的茶叶款4345.10元,5日内1次付清。协议签订后,甲方立即付款,双方都比较满意,从而消除了纠纷,维护了双方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