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1年,当时为解决民事纠纷,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加强民族团结,在各乡村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3~5人组成,村长兼主任委员。1951年冬,县人民法院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全县9个区,85个乡,相继建立了人民调委会,每个委员会由5~11人组成。由副乡长或妇女主任兼主任。坦埠区1个乡就处理民间纠纷116起。1954年2月,开始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总结推广城关、坦埠、旧寨3个乡镇的调解工作经验。至1955年12月,全县85个乡镇调委会发挥作用好的有59个。1958年,生产大队组建治安调处小组322个,及时调解处理了社队之间、社员之间的纠纷5000余起。
1962年1月,生产大队建立健全调委会,至年底,全县建立大队调委会485个,调解民事纠纷2200余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被诬蔑为搞“阶级调和”,许多调解干部被揪斗,人民调解组织陷于瘫痪。
1973年10月,全县生产大队调委会基本恢复,至1978年,各公社配备了司法助理员,调解组织的成员达3476人。在7月4日召开的全县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有1个公社、10个大队、3个厂矿及坦埠法庭和法院副院长马玉玺被选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出席了临沂地区8月30日召开的司法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1月,县委又召开了全县调解干部会议,出席会议的658人,对29个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青石峪大队调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通过调解,使民事纠纷逐年减少,1974年发生32起,1976年减少到10起,1977年仅发生3起。旧寨大队的调解主任夏焕英,坚持工作,为民排忧解难,深受群众欢迎。城郊公社56岁的司法助理员刘浩溪,工作认真负责,一年处理民事纠纷69起。坡里大队年近花甲的调解主任仲兆友,自1953年就做调解工作,1963年春,被选为调解主任。社员于成友与其妻吴顺玉离婚;仲兆友把此事放在心上,他分析于、吴是自由恋爱结的婚,是有复婚基础的。他一方面找女方娘家人帮助做工作,并分别找男女双方谈话,在解除思想隔阂的基础上,于1978年农历8月16日,于、吴重新登记复婚。自恢复调解组织以来,他及时调处民间纠纷近50起。
1981年1月,司法局建立后,大队调委会及公社的司法助理员归司法局领导。1982年,对不健全的调解组织进行了调整,共调整82个,新建32个,充实调解人员102名。当时全县553个大队全部建起了人民调委会,79个管理区设调解网长,21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至1987年底全县15个乡镇已建调解组织561个,有调解人员2244人。1986~1987年,共处理民事纠纷6921件,大量民事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41年,当时为解决民事纠纷,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加强民族团结,在各乡村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由3~5人组成,村长兼主任委员。1951年冬,县人民法院充实人民调解组织。全县9个区,85个乡,相继建立了人民调委会,每个委员会由5~11人组成。由副乡长或妇女主任兼主任。坦埠区1个乡就处理民间纠纷116起。1954年2月,开始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总结推广城关、坦埠、旧寨3个乡镇的调解工作经验。至1955年12月,全县85个乡镇调委会发挥作用好的有59个。1958年,生产大队组建治安调处小组322个,及时调解处理了社队之间、社员之间的纠纷5000余起。
1962年1月,生产大队建立健全调委会,至年底,全县建立大队调委会485个,调解民事纠纷2200余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调解工作被诬蔑为搞“阶级调和”,许多调解干部被揪斗,人民调解组织陷于瘫痪。
1973年10月,全县生产大队调委会基本恢复,至1978年,各公社配备了司法助理员,调解组织的成员达3476人。在7月4日召开的全县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有1个公社、10个大队、3个厂矿及坦埠法庭和法院副院长马玉玺被选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出席了临沂地区8月30日召开的司法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1月,县委又召开了全县调解干部会议,出席会议的658人,对29个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青石峪大队调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通过调解,使民事纠纷逐年减少,1974年发生32起,1976年减少到10起,1977年仅发生3起。旧寨大队的调解主任夏焕英,坚持工作,为民排忧解难,深受群众欢迎。城郊公社56岁的司法助理员刘浩溪,工作认真负责,一年处理民事纠纷69起。坡里大队年近花甲的调解主任仲兆友,自1953年就做调解工作,1963年春,被选为调解主任。社员于成友与其妻吴顺玉离婚;仲兆友把此事放在心上,他分析于、吴是自由恋爱结的婚,是有复婚基础的。他一方面找女方娘家人帮助做工作,并分别找男女双方谈话,在解除思想隔阂的基础上,于1978年农历8月16日,于、吴重新登记复婚。自恢复调解组织以来,他及时调处民间纠纷近50起。
1981年1月,司法局建立后,大队调委会及公社的司法助理员归司法局领导。1982年,对不健全的调解组织进行了调整,共调整82个,新建32个,充实调解人员102名。当时全县553个大队全部建起了人民调委会,79个管理区设调解网长,21处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组织。至1987年底全县15个乡镇已建调解组织561个,有调解人员2244人。1986~1987年,共处理民事纠纷6921件,大量民事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