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复查案例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刘学三,男,41岁,地主出身,联城公社乔家庄人。捕前系汶南煤矿工人。因攻击党的领导人,于1968年9月28日,被县公安机关军管组(68)蒙公军管刑字59号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管制3年,戴上反革命帽子,回村监督执行。 原判认定:刘学三出身剥削阶级家庭,一贯对社会主义制度刻骨仇恨,参加工作以来,伪装积极,于1968年6月间先后两次在工人中辱骂党的领导人,确系反革命分子。 1979年1月根据其本人申诉,经法院复查:刘学三于1968年6月10日带领5名合同工在工地上班,赵某扬言不干了。刘问赵为啥不干?赵说不给长工资。二人在对话中,刘因口误,说出打倒×××。话一出口,即承认错误。据此,确系口误,并非有意攻击,属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恢复其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