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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复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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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三,男,41岁,地主出身,联城公社乔家庄人。捕前系汶南煤矿工人。因攻击党的领导人,于1968年9月28日,被县公安机关军管组(68)蒙公军管刑字59号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管制3年,戴上反革命帽子,回村监督执行。
原判认定:刘学三出身剥削阶级家庭,一贯对社会主义制度刻骨仇恨,参加工作以来,伪装积极,于1968年6月间先后两次在工人中辱骂党的领导人,确系反革命分子。
1979年1月根据其本人申诉,经法院复查:刘学三于1968年6月10日带领5名合同工在工地上班,赵某扬言不干了。刘问赵为啥不干?赵说不给长工资。二人在对话中,刘因口误,说出打倒×××。话一出口,即承认错误。据此,确系口误,并非有意攻击,属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恢复其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