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重视案件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国以来,曾进行过几次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工作,及时纠正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错判的案件,使冤、错案件得以平反或纠正。
1956年4月至11月,法院组成案件复查小组,复查了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330件。经复查,判处正确的221件,轻罪重判的98件,错判的11件,分别作了纠正。
1962年8月,对1958年实行“三员”(公安预审员、检察院检查员、法院审判员)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定案,所办的183个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出畸轻畸重的36件,作了改判。对错判、冤判的7件,予以纠正。
1978年7月,法院组建了30多人的复查班子,复查了1966年6月至1978年上半年审判的全部案件(其中侧重于“文化大革命”中撤销法院后所办的案件)。在复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分别走访了10个劳改单位,11个地市,18个县区,39个公社,263个基层单位,千余名证人,对415起案件全部复核了材料,1980年4月复查完毕。复查结果:改判和纠正130件,136人得到了合理的处理。其中改性减刑的59件,61人;免于刑事处分的23件,23人;改判无罪的48件52人。使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群众得以平反昭雪。在复查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遵照党的政策,对错案、冤案中的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助和适当安置。
1980年11月14日,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始评查工作。组织11名民事审判干部参加,院长孔宪廷具体指导。分三组对本年1至9月审结的70件民事案件进行了互查。着重审查执行民事案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案程序及该案事实清不清,责任明不明,处理当不当,材料全不全。经评查认为:好的21件,一般的39件,差的10件。评查工作已形成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制度。
1986年6月,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为法院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申诉案件和重点案件复查工作。至1987年审结刑事申诉案件79件,其中改判无罪的5件,部分改判的11件。
第四节 案件复查
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重视案件当事人的正当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国以来,曾进行过几次较大规模的案件复查工作,及时纠正了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错判的案件,使冤、错案件得以平反或纠正。
1956年4月至11月,法院组成案件复查小组,复查了1955年1月至1956年6月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330件。经复查,判处正确的221件,轻罪重判的98件,错判的11件,分别作了纠正。
1962年8月,对1958年实行“三员”(公安预审员、检察院检查员、法院审判员)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定案,所办的183个案件进行了复查,复查出畸轻畸重的36件,作了改判。对错判、冤判的7件,予以纠正。
1978年7月,法院组建了30多人的复查班子,复查了1966年6月至1978年上半年审判的全部案件(其中侧重于“文化大革命”中撤销法院后所办的案件)。在复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分别走访了10个劳改单位,11个地市,18个县区,39个公社,263个基层单位,千余名证人,对415起案件全部复核了材料,1980年4月复查完毕。复查结果:改判和纠正130件,136人得到了合理的处理。其中改性减刑的59件,61人;免于刑事处分的23件,23人;改判无罪的48件52人。使蒙受不白之冤的干部、群众得以平反昭雪。在复查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遵照党的政策,对错案、冤案中的受害人给予经济补助和适当安置。
1980年11月14日,法院对民事案件开始评查工作。组织11名民事审判干部参加,院长孔宪廷具体指导。分三组对本年1至9月审结的70件民事案件进行了互查。着重审查执行民事案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案程序及该案事实清不清,责任明不明,处理当不当,材料全不全。经评查认为:好的21件,一般的39件,差的10件。评查工作已形成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制度。
1986年6月,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为法院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申诉案件和重点案件复查工作。至1987年审结刑事申诉案件79件,其中改判无罪的5件,部分改判的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