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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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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实施国家法律,广泛宣传法制,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1年实行这一制度时,法院选择一些案件公开审理,请人民代表参加陪审。1954年,国家进行司法改革,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于《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1956年12月,县人民法院第一次通过全县各选区按规定条件选出人民陪审员162名。以后各届人民代表会,均选出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法院审判员任审判长。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案件。选出的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或法庭履行职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有权审阅案件卷宗、调查研究案情,询问当事人、证人,审查各种证据、证词,出庭陪审,参加合议,提处理意见。陪审员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后,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到人民的监督,提高了法院的办案质量,密切了法院与群众的联系。“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制度被取消。
1981年1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选出人民陪审员97名,又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83年9月,国家在总结法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的,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