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承包副业合同纠纷案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4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4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本县垛庄镇桑园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庆祥、杨庆安二人,于1985年2月27日控告副业承包人王学成不交纳承包副业款4000元,要求被告归还。经审理查明:1982年10月17日村民委员会与王学成签订承包副业合同。合同规定承包项目有油坊、粉碎、磨糊、磨面、豆腐、锅饼、挂面等项,承包期4年,总承包额为7000元,1982年已交1000元。后被告以合同双方未签字及副业亏损为由,拒交1983、1984两年的副业承包款4000元,经区、乡调解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虽有不足之处,但被告已按合同承包,应视为有效。被告不履行合同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6条、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于1982年签订的合同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2)被告王学成应于1985年6月30日前付给原告1983、1984两年承包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承担。1985年4月18日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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