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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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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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履青反革命案
反革命杀人犯张履青,又名张景武,男,48岁,地主成分,野店区黄土崖子村人。私立中国大学肄业。先后任六十九军动委会指导员、五十一军战地服务团组员、苏鲁战区党政总队上尉助理干事,鲁苏豫皖边区干训班政治部少校科员。1947年任国民党蒙阴县政府秘书、直属区党部小组长、“特种案件裁判委员会”委员等职。1948年潜逃,1954年4月25日逮捕归案。
该犯罪大恶极,特别是在任国民党蒙阴县府秘书兼“特种案件裁判委员会”委员时,共谋杀无辜群众10余名。1948年3月,国民党县府逃到新泰县时,该犯代理县长职务,亲自主持召开“特种案件裁判委员会”,决定集体杀害茶沟村长伊美荣、民兵队长刘学全、农会长于宗城及共产党员、干部共7名。以上事实,该犯供认不讳。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张履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56年1月10日枪决。
伊方太杀人案
伊犯方太,男,21岁,岱崮公社桃树梁大队人。捕前系公社修配厂亦工亦农工人。
伊犯为了侵占其二哥伊方国的房屋财产,于1979年9月25日,准备安眠药92片,晚间骗其二哥全部服用。26日早6时许,伊犯见其二哥未死,用铁钉砸入头内,用毛巾勒脖颈,致其二哥当场死亡。
伊犯杀其二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法院依法判处伊方太死刑,报省核准,于1980年6月20日,公开宣判,将伊犯方太绑赴刑场,执行枪决。
二、民事审判
1950~1987年,法院共审理处结各类民事案件3910件。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贯彻执行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方针和“两便原则”(方便公民诉讼,方便法院办案)。1953年3月,组成一个巡回审判组下乡巡回办案,一个月就处结23起民事案件。到1981年为止,法院下设5处人民法庭,及时为民排忧解难,使大部分案件解决在基层,不致转化为恶性案件。建国初,法院就注意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起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效果。“文化大革命”中,不重视民事审判工作,使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进一步完善。198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2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以法定程序办案的轨道。办案质量、结案效率大大提高,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