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
建国后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90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82件。1951年“镇反”中,依法处理了一批地主恶霸分子,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军、政官吏及会道门头子。处决了一批血债累累,罪大恶极的首恶分子。5月1日组成临时法庭,在“五一”劳动节大会上,宣判20名罪犯死刑,10名罪犯有期徒刑。1957年以后,因受反右派斗争和“反右倾”、“拔白旗”的影响,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后才陆续甄别平反。
“文化大革命”中,审判工作由军管组代替。粉碎“四人帮”后,判处了一批在“文化大革命”中,乘机作恶,杀人、抢劫、强奸、残害人民和国家干部的犯罪分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律逐步健全和完善。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执法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刑事审判除按法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张贴通告、公布案犯姓名和犯罪类型以及审判日期,让群众参加旁听。开庭时,法院审判员任审判长,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公诉人出庭提起公诉,律师或辩护人出庭辩护,证人可出庭作证。审理完毕,由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布或定期宣布判决结果。宣判后允许犯人上诉,10日为限。
1983年上半年至1985年,法院集中审判力量,坚决果断地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大批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先后召开较大规模的宣判大会7次,震慑了犯罪分子,促进了城乡社会治安的好转。1986~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2件,受刑罚处理的罪犯259名;召开两次宣判大会,宣判37名罪犯,震慑了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安定。
第二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建国后至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290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82件。1951年“镇反”中,依法处理了一批地主恶霸分子,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军、政官吏及会道门头子。处决了一批血债累累,罪大恶极的首恶分子。5月1日组成临时法庭,在“五一”劳动节大会上,宣判20名罪犯死刑,10名罪犯有期徒刑。1957年以后,因受反右派斗争和“反右倾”、“拔白旗”的影响,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后才陆续甄别平反。
“文化大革命”中,审判工作由军管组代替。粉碎“四人帮”后,判处了一批在“文化大革命”中,乘机作恶,杀人、抢劫、强奸、残害人民和国家干部的犯罪分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律逐步健全和完善。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执法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刑事审判除按法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张贴通告、公布案犯姓名和犯罪类型以及审判日期,让群众参加旁听。开庭时,法院审判员任审判长,由两名人民陪审员和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公诉人出庭提起公诉,律师或辩护人出庭辩护,证人可出庭作证。审理完毕,由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布或定期宣布判决结果。宣判后允许犯人上诉,10日为限。
1983年上半年至1985年,法院集中审判力量,坚决果断地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大批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先后召开较大规模的宣判大会7次,震慑了犯罪分子,促进了城乡社会治安的好转。1986~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2件,受刑罚处理的罪犯259名;召开两次宣判大会,宣判37名罪犯,震慑了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