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冬,县设司法科,负责审理刑、民案件。1948年1月,司法科撤销。1949年6月恢复司法科。1950年8月,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1950年12月,县组建人民法庭(即镇反法庭,是当时高于法院的审判机关),下设汶南、高都、野店、官庄4个分庭,1951年9月撤销。从1951~1956年,先后组建过镇反、三反、普选人民法庭,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人民公社法庭至1961年3月全部撤销。
1968年3月5日,县人民法院被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6月25日与公安局分署办公;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76~1981年先后恢复坦埠、界牌、高都、岱崮、联城人民法庭。1981年11月,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6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984年7月,设执行庭。
1945年,建司法科时,只有两名审判干部,1949年达到7名,1978年达21名。1985年全院干警44人;审判员10人,助理审判员5人。1986年增设桃墟、蒙阴、野店3处人民法庭。1987年全院干警62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1人,政治协理员1人,调研员1人,审判员25人,助理审判员4人。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45年冬,县设司法科,负责审理刑、民案件。1948年1月,司法科撤销。1949年6月恢复司法科。1950年8月,司法科改为县人民法院。1950年12月,县组建人民法庭(即镇反法庭,是当时高于法院的审判机关),下设汶南、高都、野店、官庄4个分庭,1951年9月撤销。从1951~1956年,先后组建过镇反、三反、普选人民法庭,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人民公社法庭至1961年3月全部撤销。
1968年3月5日,县人民法院被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取代。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6月25日与公安局分署办公;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76~1981年先后恢复坦埠、界牌、高都、岱崮、联城人民法庭。1981年11月,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6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984年7月,设执行庭。
1945年,建司法科时,只有两名审判干部,1949年达到7名,1978年达21名。1985年全院干警44人;审判员10人,助理审判员5人。1986年增设桃墟、蒙阴、野店3处人民法庭。1987年全院干警62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1人,政治协理员1人,调研员1人,审判员25人,助理审判员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