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社改检察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4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的精神,对“四类分子”实行就地改造的方针。自1950~1978年对“四类分子”的政策是只要他们没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则不予逮捕,就地交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社改检察主要是参加评审“四类分子”。依照法律政策及时纠正错、漏。1957年全县有地主1177人,改变成分的412人;富农862人,已改变成分的496人;反革命分子834人,已摘帽的385人;坏分子451人。 1958年以乡为单位,分15批集训了“四类分子”1136人,依法管制了135人。1959年会同公安、法院分赴“四类分子”较集中的常路、布洼、桃墟3个公社,123个大队进行了社改检察,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3次大评审。错划的57人,漏划的54人;对表现好撤销管制的12人;摘帽的19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富、反、坏分子已先后摘帽,解除管制。至此,社改检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