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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社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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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矛盾不上交”的精神,对“四类分子”实行就地改造的方针。自1950~1978年对“四类分子”的政策是只要他们没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则不予逮捕,就地交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社改检察主要是参加评审“四类分子”。依照法律政策及时纠正错、漏。1957年全县有地主1177人,改变成分的412人;富农862人,已改变成分的496人;反革命分子834人,已摘帽的385人;坏分子451人。
1958年以乡为单位,分15批集训了“四类分子”1136人,依法管制了135人。1959年会同公安、法院分赴“四类分子”较集中的常路、布洼、桃墟3个公社,123个大队进行了社改检察,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3次大评审。错划的57人,漏划的54人;对表现好撤销管制的12人;摘帽的19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富、反、坏分子已先后摘帽,解除管制。至此,社改检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