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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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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66年,监所共收押犯人1811人。1950年前后,由于“镇反”运动,收押犯人增加,检察院及时组织人员会同公安、司法对监所进行检查,查在押犯是否押得合法;已决犯是否及时投入劳改;有无乱捕、乱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发现问题都及时作了处理。
1978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指示,县检察院派员2名,在看守所实行经常检察,主要检察“狱政”管理、犯人思想动态、监所秩序、犯人教育、家属教育、生活卫生等。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后,监所检察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押犯人的重新犯罪活动。
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的《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犯人的通知》精神,对看守所超过时限的在押犯人普遍进行了检察。并加强对监外执行人犯的考察、帮教工作。从1978~1987年,对全县239名外执人犯进行15次全面考察。1987年对63名外执人犯与村签订了帮教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