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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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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把法制监督作为检察院的第一项任务。1956年10月,高都区西高都村的干部以查找丢失棉花为由,非法搜查60户群众住宅,被检察院通报全县。1958年下半年,因拘留权下放,致使各公社行政拘留达714人。检察院派员深入野店公社调查,发现群众因与干部顶嘴,提意见就被拘留的有81人。检查院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了乱拘留风,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1960年6月至12月,少数社、队干部非法吊打群众,非法搜家,非法罚款,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8月中旬,根据岱崮公社的柳树头村,坦埠公社的旧寨村等4个大队的调查,由于干部违法造成5起自杀事件。坦埠公社旧寨大队北峪生产队社员吕××之妻,因偷了12个玉米棒子,被小队长、公社干部、支部书记绑打,致使她上吊自杀。
1978年10月,法纪检察的重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重婚等案件。至1987年,共受理案件39起、立案35起。常路公社田家林社员李××,男,35岁;宋××,女,27岁。因要求划宅基地,对村支部书记薛玉春不满。1980年3月15日,李、宋2人共谋造谣薛玉春犯有强奸罪,并伪造证据,进行诬陷。经立案查明,实为诬陷,李、宋的行为已构成诬陷罪,被依法逮捕。判处李有期徒刑3年,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案被山东省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