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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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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刚建时,机构、人员不健全,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只是派员参与办案工作,还谈不上经济检察。1958年后,也只有少数干部担负经济案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1973年12月,中央批转了《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经济检察才走向正轨。1979年10月,建立了经济检察股,配员5人。1980~1987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67起,决定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28起,免于起诉的13起,撤销案件1起。
1986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本院在决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至12月,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71起,决定立案侦查的24起,收受贿赂案8起,其他经济案2起,依法逮捕14人。
在经济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占的比例较大,立案侦查的27名被告中,国家工作人员20人,占74.7%。1986年办理的经济案件中,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1万多元。1987年经济案发生80起,立案5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