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6月至1966年6月,检察院(署)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人196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480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5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犯人1674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1529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78年10月至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89起,68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592人,批捕率为87%。在受理起诉的434起、627人的案件中,依法提起公诉的397起、555人,追诉的8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从建国至1987年各个时期的检察工作,各有不同的重点。1949~1955年,主要服务于恢复发展生产,完成对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刑事检察的重点是“检举违法、监督守法”,对“三反”、“五反”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查处核实。“镇反”中的重点是对土匪(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大张旗鼓地惩处。初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案件实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庭支持公诉等项任务。
1957~1966年,主要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为主。实行一手抓惩办,一手抓改造,并继续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57年9月,野店区由外县传来“扒人心、挖人眼”的反动谣言,在全区6个乡、20处农业合作社中谣传,历时70余天,造成社会不安,人心惶惶。群众因害怕搬家的51户,垒堵窗户的127户,集体睡觉的126户。县组织公、检、法干部,经调查依法逮捕10名犯罪分子,并在石马乡公开进行了宣判,才将这一谣言平息下去。1959年是社会治安最好的年份,政治案件比1958年下降66%,刑事案件下降56.5%,灾害事故下降71%。
1959年秋,检察长黄元德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北方检察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1963年春,在贯彻省政法会议和省第九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大张旗鼓地查处了于汉卿反革命集团案。于汉卿系城郊区于家庄人。1961年10月至1962年12月,先后在辽宁、山西、山东等省组织反革命组织“中国救民党”。成员有于汉岐、戴士超、侯兴倜、于在荣等19人,并发展外围组织11人,制定了反动纲领,发表反动文章,提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前,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垮一切共产者,建立“真正的人民政权”。划分了东北、山东、山西、安徽4个独立区,并委任侯兴倜、高克全为山西省正、副省长。1962年9月,于汉卿在东住佛村召集8名反革命分子骨干会议,委任了山东省第四独立区正副主席和所属的政治、教育、组织、财政、宣传、文秘、通讯、统战8个部的正副部长。进行筹集经费,制造旗帜,刻制图章,储存粮食,修建密室,印刷文件,盗窃枪支,暗害干部等反革命活动。该案经本院依法审理提起公诉,判处于汉卿死刑,缓刑2年。对其他反革命分子分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1979年检察院担负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任务,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根据中央在武汉市召开的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于1980年1月1日至5月1日,开展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打击的主要对象为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1981年增加了爆炸犯,1982年增加了拐卖人口犯,简称“七类案件”。
为行使法律监督,检察院采取了提前介入案情,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调查复核证据,参与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批捕后,审查起诉人员参与公安机关预审,核实证据,询问证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即从快作出决定。在审查案件中主要突出主罪和主证、大案、要案、团伙案件,只要主罪事实清楚,主要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就及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1983年3月至11月,共审结案件131件,批准逮捕120人。全部案件在收案后,审查批捕均在3天内办结。李生增重大强奸案,上呈临沂检察分院后,接电示:要在24小时内补充好材料,办案人员连夜依法调取材料,准时完成了任务。
“严打”期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案,因此,批捕率和出庭支持公诉率均为100%。使1984年刑事案件比1983年下降29.3%,发案率仅占全县总人口的0.16%。1987年比1984年刑事诉讼案件下降50%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1年6月至1966年6月,检察院(署)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人196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480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5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犯人1674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的1529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1978年10月至1987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89起,68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的592人,批捕率为87%。在受理起诉的434起、627人的案件中,依法提起公诉的397起、555人,追诉的8人,法院全部作了有罪判决。从建国至1987年各个时期的检察工作,各有不同的重点。1949~1955年,主要服务于恢复发展生产,完成对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刑事检察的重点是“检举违法、监督守法”,对“三反”、“五反”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查处核实。“镇反”中的重点是对土匪(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大张旗鼓地惩处。初步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案件实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庭支持公诉等项任务。
1957~1966年,主要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为主。实行一手抓惩办,一手抓改造,并继续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57年9月,野店区由外县传来“扒人心、挖人眼”的反动谣言,在全区6个乡、20处农业合作社中谣传,历时70余天,造成社会不安,人心惶惶。群众因害怕搬家的51户,垒堵窗户的127户,集体睡觉的126户。县组织公、检、法干部,经调查依法逮捕10名犯罪分子,并在石马乡公开进行了宣判,才将这一谣言平息下去。1959年是社会治安最好的年份,政治案件比1958年下降66%,刑事案件下降56.5%,灾害事故下降71%。
1959年秋,检察长黄元德参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北方检察工作座谈会”,并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1963年春,在贯彻省政法会议和省第九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大张旗鼓地查处了于汉卿反革命集团案。于汉卿系城郊区于家庄人。1961年10月至1962年12月,先后在辽宁、山西、山东等省组织反革命组织“中国救民党”。成员有于汉岐、戴士超、侯兴倜、于在荣等19人,并发展外围组织11人,制定了反动纲领,发表反动文章,提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前,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垮一切共产者,建立“真正的人民政权”。划分了东北、山东、山西、安徽4个独立区,并委任侯兴倜、高克全为山西省正、副省长。1962年9月,于汉卿在东住佛村召集8名反革命分子骨干会议,委任了山东省第四独立区正副主席和所属的政治、教育、组织、财政、宣传、文秘、通讯、统战8个部的正副部长。进行筹集经费,制造旗帜,刻制图章,储存粮食,修建密室,印刷文件,盗窃枪支,暗害干部等反革命活动。该案经本院依法审理提起公诉,判处于汉卿死刑,缓刑2年。对其他反革命分子分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1979年检察院担负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任务,并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根据中央在武汉市召开的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于1980年1月1日至5月1日,开展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打击的主要对象为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1981年增加了爆炸犯,1982年增加了拐卖人口犯,简称“七类案件”。
为行使法律监督,检察院采取了提前介入案情,派员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调查复核证据,参与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批捕后,审查起诉人员参与公安机关预审,核实证据,询问证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即从快作出决定。在审查案件中主要突出主罪和主证、大案、要案、团伙案件,只要主罪事实清楚,主要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就及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1983年3月至11月,共审结案件131件,批准逮捕120人。全部案件在收案后,审查批捕均在3天内办结。李生增重大强奸案,上呈临沂检察分院后,接电示:要在24小时内补充好材料,办案人员连夜依法调取材料,准时完成了任务。
“严打”期间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案,因此,批捕率和出庭支持公诉率均为100%。使1984年刑事案件比1983年下降29.3%,发案率仅占全县总人口的0.16%。1987年比1984年刑事诉讼案件下降50%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