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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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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民国17年),县设法院。院内设检察处,配检察官1人,实行“审检合署”办公制度。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政府中,也实行“审检合署”办公制度。
1951年6月,县人民检察署成立。设检察长、秘书各1人。1954年12月25日改为人民检察院。1955年10月,人员增加到10人。1961年9月,检察院设秘书组、批捕起诉组、侦查检察组,共11人。1962年经过调整减为7人。
1968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6月,军管组撤销,在公安局内设检察股,配股长1人。1978年10月,恢复县检察院,下设秘书股、批捕股、起诉股、经济股、法纪股、监所检察股。1982年2月,秘书股改为办公室,其他股改为科。3月,人员增加到41人。1987年,全院设置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政工科和技术科,共4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