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县设法院。院内设审判处和检察处,配审判官和检察官各1人。审判处配书记1人,录事2人,承发吏2人;检察处配书记1人,录事1人;法院配法警4人,杂役4人。
1932年,法院改组,由推事行使审判权。1933年县设承审员,管理案件,重大政治案件仍由县长审理。1935年,县设立司法处,负责审理刑、民案件。1937年,又恢复了承审员审理案件的制度。日军侵占蒙阴期间,伪县公署内也设有承审员、监狱员。承审员专管刑、民案件。
第三节 县法院、公安局
1928年,县设法院。院内设审判处和检察处,配审判官和检察官各1人。审判处配书记1人,录事2人,承发吏2人;检察处配书记1人,录事1人;法院配法警4人,杂役4人。
1932年,法院改组,由推事行使审判权。1933年县设承审员,管理案件,重大政治案件仍由县长审理。1935年,县设立司法处,负责审理刑、民案件。1937年,又恢复了承审员审理案件的制度。日军侵占蒙阴期间,伪县公署内也设有承审员、监狱员。承审员专管刑、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