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35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35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自建国以来,对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按指令性计划进行管理。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增加职工,均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申请,上报省、地批准下达指标,按计划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然减员,需补员招工的由县统筹安排。对农村招工,限制在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森林采伐等少数行业,并经省、地批准方能招收。 1985年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全面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除新建、扩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退军人、转业干部等所需增加工资总额外,其他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对新招收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乡镇企业用工一律从农村剩余劳力招收,县计委只作宏观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