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计量器具制修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3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3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22年前,本县没有制修木杆秤的,大都是新泰县的工匠前来各集市供应木杆秤,每年销售3000支左右。 1972年8月城郊公社设立杆秤制修组,由刁才善、王兆宝、乔汉春3人组成,平均年产3400支,仍供不应求。1984年发展到18户年产5400支,才基本上满足需求。至于升、尺、端具均由各乡镇木匠、锡匠制造,产量依据用户需要而定。 1985年对全县21名制修人员进行培训,并作出如下规定: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县以上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合格证》或《修理计量器具合格证》方可营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鉴定计量性能合格后方准出售;对社会公用的标准器具,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标准器,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必须列入强制检查鉴定目录,实行强制鉴定,凡未按规定申请鉴定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查鉴定系统表(即计量检查鉴定规程)进行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