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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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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清宣统三年)至1949年蒙阴县的计量制度不统一,既有传统旧制又有市制、公制、英制,社会上通常使用的计量器具,主要有升、尺、秤、端具四种:升有大小之别,城东比城西每升多1斤(0.5公斤);尺有两种,一是市场通用的白布尺(折55.6厘米),二是农村工匠用的折尺;秤有老秤与市秤之分,每斤都是16两(市秤1斤为老秤的14.5两);端具(包括量油葫芦),分一两、四两、半斤、1斤、5斤等。但是,解放区民主政府对市场贸易、征用公粮等,均以市制为准,为建国后统一计量制度打下基础。
国务院于1959年颁发了《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为全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本县将市场使用的16两为1斤(0.5公斤)的秤改为10两;1978年5月改革了中医处方计量单位,把1斤为16两的两、钱改为克、毫克。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在我国统一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5年本县把10两制改为千克(公斤)制。1987年7月粮食局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带头改革,将市斤制改为千克(公斤)制,石油的体积改为升制,尺改为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