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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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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政府陆续发行国家及省级公债,1913~1926年(民国2年至15年)本县认购各种公债有国内公债1.46万元,善后公债8000元,赈灾公债230元,金库兑换券6000元,济赈奖券50元,金库券3000元,河工公债3800元,国库善后公债1万元。
建国后,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经济,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5年还本付息,年利率五厘。1954~1958年,每年发行1次“经济建设公债”,年利率四厘。到1968年历年公债全部还本付息。1981年开始,为调整和发展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每年发行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农村富裕队、城乡居民个人。单位购买者发给国库券收据,年息4%,个人购买者发给国库券,年息8%,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分5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购买总额的20%。
1950~1987年,全县共购买胜利折实公债500份,公债680.88万元,7次认购国库券6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