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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建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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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在1975年前由县人民银行办理。自1975年县建设银行接办基本建设预算内外的全部投资的审核、拨款和结算业务,并监督投资和承建单位按计划使用资金。
1949~1987年,全县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9431万元,其中16376万元用于生产性建设,占投资总额的84.2%,用于非生产性建设投资305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15.8%。在非生产性投资中有583万元用于住宅建设。基本建设投资,在各个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重点,所占比重多有变异。建国初,基建投资只有9万元,非生产性投资4万元,占44.4%。这时中央还直接拨款支援老根据地建设,修建公路,扶持生产,并建设医院和学校。在“二五”期间和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投资重点转到农、林、水利方面,水利投资更为突出。1958~1965年,总投资2004万元,其中农、林、水利投资1262万元,占63%。水利投资116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8%。重点建设了岸堤、张家庄、黄土山等大中小型水库和许多塘坝。从“三五”期间到“五五”期间,投资重点转到工业方面,共投资7639万元,占这一时期投资总额11100万元的69%。农、林、水利方面的基本建设投资,占投资总额的17%。文教卫生基建投资在“一五”期间为25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5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3.4%。在“六五”期间,绝对投资数为226万元。重点建设电影院、新华书店、一中教学楼、实验二小教学楼、县医院门诊楼等。“七五”期间前两年,工业投资3174万元,占投资总额的82%。主要使用于毛纺厂、酒厂、啤酒厂、棉纺织厂、染织厂等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