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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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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期间,民间借贷主要由钱庄和兼营的商号办理,1925年后,土匪猖獗,钱庄、商号大部歇业,转向个人放款为主,借债手续由中人作保或指地作保,订立契约,月息三至五分。当时土匪大肆掳掠,绑架人口,逼迫用钱赎回。地主、富农乘机放高利贷,月息最低五分,高达十几分,到期不还,前息作本,利上加利,越滚越多,俗称“驴打滚”。很多农民在重利盘剥下,倾家荡产。
建国后,建立了社会主义金融体系,贷款业务全部由银行和信用社承办,有计划、按政策向用款单位贷出货币,定期收回,收取利息。分为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3大类。1987年末贷款余额:银行系统为14968万元,信用社为5827万元。
一、工业贷款
1951年开始发放工业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0.6万元。1956年个体手工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贷款增加,年末余额为22万元。1958年“全民大办工业”,代款猛增,年末余额达106万元。1960年为303万元。经过3年调整,亏损企业停办,贷款减少,1965年末,贷款余额仅27万元。“三五”期间,贷款稳定增长,年均余额90万元。“四五”期间,省、地驻蒙厂矿增加,贷款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到县,年均余额490万元。1978年后,工业迅速发展,贷款相应增加,“五五”期间,年均余额1140万元,“六五”期间,年均1850万元。1987年末,贷款余额为4615万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30.83%。
二、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主要是对国营和集体商业的工业品购进和农副产品收购所需资金和个体商业户的贷款。1951年开始对供销社和少数个体商贩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0.5万元。“一五”期间,市场繁荣,购销两旺,贷款增加,年均余额260万元。其中1956年高达579万元。1958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提出“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账”和“要钱有钱,要物有物”的口号,支援“大跃进”,商业贷款失控。1959年末,贷款余额达1063万元,比1957年增加2.7倍。其中赊销商品、预付贷款、商品积压3项即占用43.8%。经过3年调整后,贷款逐渐趋向正常,1965年末余额为61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经营管理混乱,贷款上升,1976年末余额为2085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业体制改革,恢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业体制,商业蓬勃发展,贷款大幅度增加,“六五”期间,年均贷款余额3580万元,1987年末余额达6619万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44.22%。
三、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主要是对国营、集体农业,个体农户和乡镇企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的贷款,由银行和信用社发放。
(一)银行农业贷款 1942年,县府代北海银行发放耕牛贷款3万元,妇女生产小组低息贷款1万元。1948年后,农贷业务逐步发展,当时以贷放实物为主,货币为辅。1950年发放豆饼折款1.55万元,蚕茧贷实折款1万元。1951年后,全部改为货币贷款。贷款范围扩大到购买耕畜、农具和发展副业、畜牧业以及生活贷款。1955~1957年,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6.8万元,壮大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力量。“一五”期间农业贷款重点支援农村新式农具的推广应用,1957年末,贷款余额为131万元。1958年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的错误影响下,农贷持续上升,年末余额为148万元,1960年为226万元。1962年为减轻贫困队和农民的债务负担,豁免到期未收回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3.48万元,占原贷款额的71.54%。1963年发放社员口粮无息贷款和340个经济困难队的长期无息贷款,年末余额为120万元。1971年豁免1961年前农贷73.86万元。1965年开始贷款支援山区建设综合治理。1976年末农贷余额为248万元,内有40%因使用不当,未发挥社会效益,不能收回。1980年后,农业贷款重点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经济,并开始发放乡镇企业贷款。1987年农贷余额为2461万元,占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6.44%,比1985年增加2.2倍。农贷余额中有乡镇企业贷款1123万元,占45.63%。
(二)信用社农业贷款 1954年信用社开始发放农业贷款,当时资金薄弱,只能发放购置小农具、买口粮、养猪、治病等短期小额贷款。1963年后,存款增加,信贷资金逐渐壮大,开始发放生产费用贷款,少数资金多的信用社发放购置大型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66.4万元。“三五”至“四五”期间,年末贷款余额保持在百万元上下,基本实现“收放平衡,略有回笼”的要求。1972年后,信用社信贷资金增多,调度灵活,逐步承担了农村集体和个人所需的大部分农业贷款。1980年后,放宽信贷政策,开拓信贷范围,从单纯支援农业生产,转向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并发放乡镇企业贷款。至1987年末信用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8741万元,年末余额为5827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1242万元。
蒙阴县部分年份金融业贷款年末余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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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行 系 统 ┃
项目 ┣━━━━━━━┳━━━━━━┳━━━━━━┳━━━━━━┳━━━━━━┫
年度 ┃ ┃ ┃ ┃ ┃ ┃ 信用合作社
┃ ┃ 工 业 ┃ 商 业 ┃ 农 业 ┃ 其 他 ┃
┃ 合 计 ┃ ┃ ┃ ┃ ┃ 贷 款
┃ ┃ 贷 款 ┃ 贷 款 ┃ 贷 款 ┃ 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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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25.4 ┃0.4 ┃22 ┃ 3 ┃ ┃
1957 ┃ 458 ┃39 ┃288 ┃131 ┃ ┃ 53.3
1962 ┃ 959 ┃119 ┃724 ┃116 ┃ ┃ 66.4
1967 ┃ 1477 ┃84 ┃1246 ┃147 ┃ ┃120.7
1976 ┃ 3345 ┃1012 ┃2085 ┃248 ┃ ┃113
1979 ┃ 4332 ┃1065 ┃2783 ┃484 ┃ ┃138
1983 ┃ 5720 ┃1543 ┃3690 ┃487 ┃ ┃820
1985 ┃ 8022 ┃2126 ┃5130 ┃766 ┃ ┃3206
1987 ┃14968 ┃4615 ┃6619 ┃2461 ┃ 1273 ┃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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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87年银行农业贷款余额内含乡镇企业贷款1123万元,信用社贷款余额内含乡镇企业贷款1242万元。
蒙阴县金融业部分年份利率调整表
单位: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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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储 蓄 存 款 ┃ 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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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定期整存整取 ┃ ┃ ┃ ┃ 供销社 ┃ 乡镇企 ┃结算
┃ ┃活期 ┃工业贷款 ┃商业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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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 ┃ ┃ ┃ ┃ ┃储蓄 ┃ ┃ ┃ 贷款 ┃ 业贷款 ┃贷款
(年.月.日) ┃ 6个月 ┃ 1年 ┃3年 ┃5年 ┃8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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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8.21 ┃ ┃ ┃ ┃ ┃ ┃ ┃15.0/16.5 ┃15.0/16.5 ┃ 13.5/15.0 ┃ ┃
1952.3.15 ┃16.5/18.6 ┃22.0/24.0 ┃ ┃ ┃ ┃ ┃ ┃ ┃ ┃ ┃
1952.7.1 ┃10.5/10.5 ┃12.0/15.0 ┃ ┃ ┃ ┃ ┃ 6/9.9 ┃ 11.1/12 ┃ 9.99/10.8 ┃5.94/8.91 ┃ 6.9
1954.1.1 ┃ 9.0 ┃ 12.0 ┃ ┃ ┃ ┃4.2 ┃ 4.65 ┃ 6.9 ┃ 6.3 ┃ 4.2 ┃ 6.9
1955.10.1 ┃ 5.1 ┃ 6.6 ┃ ┃ ┃ ┃4.5 ┃ ┃ ┃ ┃ ┃
1958.1.1 ┃ ┃ ┃ ┃ ┃ ┃ ┃ 4.8 ┃ 6.0 ┃ 6.0 ┃ 6.0 ┃ 3.0
1959.1.1 ┃ 3.0 ┃ 4.0 ┃ ┃ ┃ ┃2.4 ┃ 6.0 ┃ 6.0 ┃ 6.0 ┃ 6.0 ┃ 6.0
1965.6.1 ┃ ┃ 3.3 ┃ ┃ ┃ ┃1.8 ┃ 6.0 ┃ 6.0 ┃ 6.0 ┃ 6.0 ┃ 3.0
1972.11.1 ┃ ┃ ┃ ┃ ┃ ┃ ┃ 4.2 ┃ 4.2 ┃ 4.2 ┃ 4.2 ┃ 4.2
1979.4.1 ┃ 3.0 ┃ 3.3 ┃3.75 ┃4.2 ┃ ┃1.8 ┃ ┃ ┃ ┃ ┃
1980.4.1 ┃ 3.6 ┃ 4.5 ┃5.1 ┃5.7 ┃ ┃2.4 ┃ ┃ ┃ ┃ ┃
1982.4.1 ┃ 3.6 ┃ 4.8 ┃5.7 ┃6.6 ┃ 7.5 ┃2.4 ┃ 6.0 ┃ 6.0 ┃ 6.0 ┃ ┃ 6.0
1985.3.14 ┃ ┃ ┃ ┃ ┃ ┃ ┃ 6.6 ┃ 6.6 ┃ 6.6 ┃ 7.8 ┃
1985.8.1 ┃ 5.1 ┃ 6.0 ┃6.9 ┃7.8 ┃ 8.7 ┃2.4 ┃ ┃ ┃ ┃ ┃
1986.9.21 ┃ ┃ ┃ ┃ ┃ ┃ ┃ ┃ ┃ ┃ 7.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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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利率栏中凡有斜线者,上为基准利率,下为执行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