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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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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居民买卖田地、房舍要持自制契约,到县验契纳税,由县署填发省“布政使司”颁发的契纸,贴在原契尾部,加盖印章,成为正式契约,称“红契”,受法律保护。其税率按房田买卖价的3%征收,同时随征耗资3厘。1904年(光绪三十年),增收耗资6厘,每张契纸收工本费5百文京钱。1909年(宣统元年),税率增至买卖价的9%,典价收6%。
民国时期,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源之一。1912年(民国元年),改定田、房契税暂行办法,田、房按6%,典价按3%。1913年,增加契纸费5角,注册费1角。1931年,增加契税附加,每张契纸费2角。
1914年,国民政府曾制定契税条例,管理办法有两种:一是设立官中(官中人),所有民间田、房买卖均需官中人介绍盖戳,方得成交。成交后,所立之契约,要呈报、交纳契税;二是设立契税发行所,负责销售官方契纸,对契税者买卖双方的姓名、契约年月日、买卖价格等,发行所逐一查明,填册据报,以作查核契税的依据。
1944年,《山东省修正田房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契税税率,不论战前战后,均按土地呈报之等级征收,不按地价征收(房基地按上等地计算)。其税率是:买契税,每亩(官亩)最低1元,最高为10元;赠与契税,与买契税同;交换契税,按买卖契税减半征收。
1946年,契税率按土地等级征收,买契税,房基及7、8、9级地,每官亩征收契税60元,4、5、6级地,每官亩征收50元,1、2、3级地,每官亩征收40元,契纸费每张10元(均系北海币)。
1950年,政务院制定了契税暂行条例,凡不动产的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由承受人验契纳税。契税按原价6%完税。
本县1953~1956年,成立册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契税,总计完成契税6.6万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公有,禁止私人买卖,契税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