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
清代税收有牙税、货物税、盐税、厘金税等,名目繁多,当时县公署设户、库两房,办理税收事务,按集市大小分一、二、三等,用投标方式,包给承包人,称大行,大行再分包给秤、斗、牙、纪(俗称小行)。当时本县有一等集市3处(城关、汶南、桃墟),每年每集征收白银100两;二等集市2处(常路、坦埠),每年每集征白银50两;三等集市1处(旧寨),每年每集征白银30两,全年共收税银430两,按季征解。
二、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县设财政局(二科)管理税收工作,除将征收白银改征银元外,仍沿清制分层承包。1924年全县大小集市34处,全年共收税款1643.4元(包括烟酒税、花生税、油税、印花票税等)。据《山东省实业志》记载:蒙阴县1936年税收,普通营业税527元,牙行税1657元,油类税330元,牲畜税313元,屠宰税550元,烟酒税715元。全年收税共5092元。所有税收,政府虽有明文规定,但承包人多是当地豪绅,他们用尽伎俩,勾结政府人员,借承包之名,任意勒索,以饱私囊。
三、建国后
建国后,政府为减轻人民负担,加强市场管理和收税工作,认真执行《山东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废除旧的税收制度。1950年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局成立后,税收、税种、税目和税率达到全国统一,中央和地方税收共14种。本县在这一时期里,征收印花税、工商业税(包括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盐税、货物税6个税种。税率分别是:工商业税1~3%,所得税5~30%,交易税1.5~6%,货物税3~12%。
1953年1月1日,全国工商业税加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开征利息所得税,共征收13个税种。本县印花税,合并于商品流通税。
1957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
1958年7月,改革工商税制,把现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通过改革,全国有9个税种。本县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个税种。工商统一税的税率为1.5~55%。工商所得税为39%。屠宰税为8%。
1962年2月,本县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汽车、拖拉机按吨位征收。当时本县对汽车、拖拉机牌照税免征。自行车每年每辆按3元征收。集市交易税率5~10%,起征点为5~10元。
1971年8月,全国进行税制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主要把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一起,对工商企业只征工商税。合并后的税目由原来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141个,减为82个。
这时全县征收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个税种。各税的税率:工商税3~66%,最低的矿产品如煤、生铁等为3%,最高的是烟、酒类,如甲级烟为66%。所得税率7~55%。屠宰税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0.4元、山羊每只0.2元、牛每头4元。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
1983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开征建筑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同时,又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四种。颁布了产品税、资源税等条例和税收暂行办法。本县开征的税种、税率是:产品税率为3~60%;营业税率为3~15%;增值税率6~16%;工商所得税率10~55%;牲畜交易税率5%;屠宰税使用定额征收办法,其中自养自宰的生猪每头征收4元,菜牛每头征8元,羊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汽车、拖拉机按吨位征收,自行车免征。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要求,从1984年1月,开征奖金税,税率分别为:30%、100%、300%。
从1985年1月1日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款额的1~7%的比例率征收。同时,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行累进税率30~300%征收。1986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乡村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7~60%征收。同年10月1日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根据座位多少,按辆征收;载重汽车按吨位征税;拖拉机按载货车七折征税。并且征收“房产税”,税率为1.2~12%。从1987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按收入种类,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为20%;超额累进税率为20~60%,共5个档次征收。
第二节 工商税
一、清代
清代税收有牙税、货物税、盐税、厘金税等,名目繁多,当时县公署设户、库两房,办理税收事务,按集市大小分一、二、三等,用投标方式,包给承包人,称大行,大行再分包给秤、斗、牙、纪(俗称小行)。当时本县有一等集市3处(城关、汶南、桃墟),每年每集征收白银100两;二等集市2处(常路、坦埠),每年每集征白银50两;三等集市1处(旧寨),每年每集征白银30两,全年共收税银430两,按季征解。
二、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县设财政局(二科)管理税收工作,除将征收白银改征银元外,仍沿清制分层承包。1924年全县大小集市34处,全年共收税款1643.4元(包括烟酒税、花生税、油税、印花票税等)。据《山东省实业志》记载:蒙阴县1936年税收,普通营业税527元,牙行税1657元,油类税330元,牲畜税313元,屠宰税550元,烟酒税715元。全年收税共5092元。所有税收,政府虽有明文规定,但承包人多是当地豪绅,他们用尽伎俩,勾结政府人员,借承包之名,任意勒索,以饱私囊。
三、建国后
建国后,政府为减轻人民负担,加强市场管理和收税工作,认真执行《山东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废除旧的税收制度。1950年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局成立后,税收、税种、税目和税率达到全国统一,中央和地方税收共14种。本县在这一时期里,征收印花税、工商业税(包括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盐税、货物税6个税种。税率分别是:工商业税1~3%,所得税5~30%,交易税1.5~6%,货物税3~12%。
1953年1月1日,全国工商业税加以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开征利息所得税,共征收13个税种。本县印花税,合并于商品流通税。
1957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
1958年7月,改革工商税制,把现行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通过改革,全国有9个税种。本县只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个税种。工商统一税的税率为1.5~55%。工商所得税为39%。屠宰税为8%。
1962年2月,本县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汽车、拖拉机按吨位征收。当时本县对汽车、拖拉机牌照税免征。自行车每年每辆按3元征收。集市交易税率5~10%,起征点为5~10元。
1971年8月,全国进行税制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收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主要把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附加、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一起,对工商企业只征工商税。合并后的税目由原来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141个,减为82个。
这时全县征收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4个税种。各税的税率:工商税3~66%,最低的矿产品如煤、生铁等为3%,最高的是烟、酒类,如甲级烟为66%。所得税率7~55%。屠宰税定额征收,猪每头2元、绵羊每只0.4元、山羊每只0.2元、牛每头4元。牲畜交易税税率为5%。
1983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开征建筑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同时,又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盐税四种。颁布了产品税、资源税等条例和税收暂行办法。本县开征的税种、税率是:产品税率为3~60%;营业税率为3~15%;增值税率6~16%;工商所得税率10~55%;牲畜交易税率5%;屠宰税使用定额征收办法,其中自养自宰的生猪每头征收4元,菜牛每头征8元,羊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汽车、拖拉机按吨位征收,自行车免征。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要求,从1984年1月,开征奖金税,税率分别为:30%、100%、300%。
从1985年1月1日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款额的1~7%的比例率征收。同时,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行累进税率30~300%征收。1986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乡村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7~60%征收。同年10月1日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根据座位多少,按辆征收;载重汽车按吨位征税;拖拉机按载货车七折征税。并且征收“房产税”,税率为1.2~12%。从1987年1月1日开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按收入种类,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为20%;超额累进税率为20~60%,共5个档次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