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代田赋
清初,仍沿用明末地亩原额,征解银两。1649年(顺治六年)经丈量全县有土地2186顷31亩,应征银8353两1钱8分。1751年(乾隆十六年)奉旨对新垦地275顷4亩8分6厘9毫,加征银726两1钱2分8厘。原有学田15顷,每亩征银2分7厘,征银40两5钱。以上3项地亩共征银9119两8钱1分。1726年(雍正四年)将丁银1038两4钱7分2厘摊入地银内一并征收,共征银10158两2钱8分2厘。此数一直沿用到清末。地丁银起运(上解)6571两8钱8分6厘,存留银按支出定额共3586两3钱9分6厘,支出项目:官俸役银共1092两1分6厘,里马甲夫银共2288两8钱5分,杂支银共205两5钱3分。
二、民国初期田赋
民初田赋,仍沿用清制,全县正交银10158两2钱8分2厘。1914年(民国3年)改征银两为银元,每两银折征银元2元,全县共折征银元20316元5角;另外附加省款每两银2角,共附加银元2031元6角5分,从此每年均有附捐递加。1915年每两银加捐濮阳河工银2角2分,随征地方公益附捐2角2分。1916年随征田赋附税2角2分,濮阳河工解散,附捐仍留。1918年地方警款加征京钱2千文,串票4文。1920年加征义务教育附捐京钱5百文,串票4文。1922年加征国家税1元8角。1923年加征新增教育附捐洋5分。1924年加征清乡费京钱440文,修理高等校舍费京钱1200文,串票40文。1925年加征军事善后特捐2元2角;随征建筑营房等费4元4角,串票40文。1926年加征堵口河工附捐4角4分,“讨赤”(指共产党)特捐4元2角;军事特捐2元;警款8角;教育款2角;实业费1角;出差手续费6分。1927年加征河工特捐6角6分;铁路附捐5角5分;赈灾特捐1元;军事附捐2元;军事招待费2元,警队军费3元。1928年附征国家税1元8角;地方税4角;军事附捐4元;铁路附捐8角7分;河工特捐6角6分;附捐2角2分;教育附捐5分。1931~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规定,应征田赋银两和各种附捐,一律折成银元,统一征收。1931年,每两银折银元8元5角,1932年为9元6角;1933年为12元6角6分;1934年为10元2角;1935年为13元6角;1936年为14元4角;1937年为14元8角。人民负担年年加重。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公粮
1941年4月,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决定:统一征收救国公粮,并对解放区、敌占区、游击区都作了征收的具体规定。征收数额,各级编制用粮计划,报上级审核平衡后,由上级分配具体任务。此时的田赋包括在救国公粮内。在解放区内具体征收办法是:通过丈量土地,分等定级,确定亩产量,然后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产量不足50公斤不负担,余数按累进率进行征收,当时称“合理负担”。按累进率计算出来的公粮任务,系全年指标,分季征收。麦、秋粮比例一般是麦三秋七,或麦四秋六。
1948年10月,省府决定秋粮、田赋合并征收,村经费附加按秋粮征收数的20%征收。1949年5月,省府决定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同时并征,并附征村经费粮。是年全县耕地面积70.09万亩,入库各种粮色276.6万公斤,附征村经费粮3.95万公斤。
蒙阴县解放区征收公粮累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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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平均产量数(kg) ┃ 累进率 ┃ 每人平均产量数(kg) ┃ 累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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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5 ┃1% ┃200.5~225 ┃11%
75.5~100 ┃2% ┃225.5~250 ┃13%
100.5~125 ┃3% ┃250.5~275 ┃15%
125.5~150 ┃5% ┃275.5~300 ┃18%
150.5~175 ┃7% ┃300.5~325 ┃21%
175.5~200 ┃9% ┃325.5~35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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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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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平均产量数(kg)┃ 累进率 ┃ 每人平均产量数(kg)┃ 累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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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375 ┃ 27% ┃ 400.5~500 ┃ 35%
375.5~400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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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00公斤以上一般皆按35%征收。如果需要提高累进率时,最高不超过45%。
四、建国后农业税
全县耕地面积按农业人口人均占有3.23亩,其中粮田2.62亩。1952年通过查田定产,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规定以666.67平方米为1市亩,每5公斤为一个级差,亩产15公斤以下者不定产,称劣级地或轮歇地。全县最高级差定为三十三级。三级以上的定产地,全县共有686800亩,称为计税土地。计税地常产为3726.15万公斤,平均每亩计税常产54公斤。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全县土地、常产、分户清册,成为本县较完整的一部农业税土地清册。
1953年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厅联合通知,规定1952年秋季粮和1953年夏季公粮,全部作价交给粮食部门。其作价办法,按接收的平均价计算单价,其资金由银行负责拨付财政帐户。从此以后农业税所征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收代存改为现金结算,作价付款。
1985年,省府决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革税制,调整产量,实行依队计征,个体户单征。这次调产定率,以队为基础,分三等九级进行(每等分一、二、三级)。全县耕地面积690108亩,调产后,计税地常产为3451万公斤,平均每亩50公斤,依率计征400.15万公斤,占常产的11.5%。最高税率一等一级平均为13.4%。最低税率三等三级平均为8.1%。为简化纳税手续,仍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规定每0.5公斤标准粮价为1角。1961年改为1角1分6厘。1967年改为1角2分7厘。以后多有变动。1984年改为每0.5公斤2角。
农业税附加,1950年省府规定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1951年改为20%。1952~1953年农业税附加免除。1954年又恢复为15%的地方附加,以后未变。
从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到1987年,全县农业税总收入2052.6万元,占国家预算总收入的10.7%。地方附加,1951~1985年,共完成了277.1万元。农业税收,所占地方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二五”期间占29.2%,“七五”期间的1987年下降到5%。
第一节 农业税(田赋)
一、清代田赋
清初,仍沿用明末地亩原额,征解银两。1649年(顺治六年)经丈量全县有土地2186顷31亩,应征银8353两1钱8分。1751年(乾隆十六年)奉旨对新垦地275顷4亩8分6厘9毫,加征银726两1钱2分8厘。原有学田15顷,每亩征银2分7厘,征银40两5钱。以上3项地亩共征银9119两8钱1分。1726年(雍正四年)将丁银1038两4钱7分2厘摊入地银内一并征收,共征银10158两2钱8分2厘。此数一直沿用到清末。地丁银起运(上解)6571两8钱8分6厘,存留银按支出定额共3586两3钱9分6厘,支出项目:官俸役银共1092两1分6厘,里马甲夫银共2288两8钱5分,杂支银共205两5钱3分。
二、民国初期田赋
民初田赋,仍沿用清制,全县正交银10158两2钱8分2厘。1914年(民国3年)改征银两为银元,每两银折征银元2元,全县共折征银元20316元5角;另外附加省款每两银2角,共附加银元2031元6角5分,从此每年均有附捐递加。1915年每两银加捐濮阳河工银2角2分,随征地方公益附捐2角2分。1916年随征田赋附税2角2分,濮阳河工解散,附捐仍留。1918年地方警款加征京钱2千文,串票4文。1920年加征义务教育附捐京钱5百文,串票4文。1922年加征国家税1元8角。1923年加征新增教育附捐洋5分。1924年加征清乡费京钱440文,修理高等校舍费京钱1200文,串票40文。1925年加征军事善后特捐2元2角;随征建筑营房等费4元4角,串票40文。1926年加征堵口河工附捐4角4分,“讨赤”(指共产党)特捐4元2角;军事特捐2元;警款8角;教育款2角;实业费1角;出差手续费6分。1927年加征河工特捐6角6分;铁路附捐5角5分;赈灾特捐1元;军事附捐2元;军事招待费2元,警队军费3元。1928年附征国家税1元8角;地方税4角;军事附捐4元;铁路附捐8角7分;河工特捐6角6分;附捐2角2分;教育附捐5分。1931~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明令规定,应征田赋银两和各种附捐,一律折成银元,统一征收。1931年,每两银折银元8元5角,1932年为9元6角;1933年为12元6角6分;1934年为10元2角;1935年为13元6角;1936年为14元4角;1937年为14元8角。人民负担年年加重。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公粮
1941年4月,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决定:统一征收救国公粮,并对解放区、敌占区、游击区都作了征收的具体规定。征收数额,各级编制用粮计划,报上级审核平衡后,由上级分配具体任务。此时的田赋包括在救国公粮内。在解放区内具体征收办法是:通过丈量土地,分等定级,确定亩产量,然后以户为单位,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产量不足50公斤不负担,余数按累进率进行征收,当时称“合理负担”。按累进率计算出来的公粮任务,系全年指标,分季征收。麦、秋粮比例一般是麦三秋七,或麦四秋六。
1948年10月,省府决定秋粮、田赋合并征收,村经费附加按秋粮征收数的20%征收。1949年5月,省府决定将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同时并征,并附征村经费粮。是年全县耕地面积70.09万亩,入库各种粮色276.6万公斤,附征村经费粮3.95万公斤。
蒙阴县解放区征收公粮累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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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平均产量数(kg) ┃ 累进率 ┃ 每人平均产量数(kg) ┃ 累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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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5 ┃1% ┃200.5~225 ┃11%
75.5~100 ┃2% ┃225.5~250 ┃13%
100.5~125 ┃3% ┃250.5~275 ┃15%
125.5~150 ┃5% ┃275.5~300 ┃18%
150.5~175 ┃7% ┃300.5~325 ┃21%
175.5~200 ┃9% ┃325.5~35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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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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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平均产量数(kg)┃ 累进率 ┃ 每人平均产量数(kg)┃ 累进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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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375 ┃ 27% ┃ 400.5~500 ┃ 35%
375.5~400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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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00公斤以上一般皆按35%征收。如果需要提高累进率时,最高不超过45%。
四、建国后农业税
全县耕地面积按农业人口人均占有3.23亩,其中粮田2.62亩。1952年通过查田定产,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规定以666.67平方米为1市亩,每5公斤为一个级差,亩产15公斤以下者不定产,称劣级地或轮歇地。全县最高级差定为三十三级。三级以上的定产地,全县共有686800亩,称为计税土地。计税地常产为3726.15万公斤,平均每亩计税常产54公斤。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全县土地、常产、分户清册,成为本县较完整的一部农业税土地清册。
1953年山东省财政厅、粮食厅联合通知,规定1952年秋季粮和1953年夏季公粮,全部作价交给粮食部门。其作价办法,按接收的平均价计算单价,其资金由银行负责拨付财政帐户。从此以后农业税所征的粮食,由粮食部门代收代存改为现金结算,作价付款。
1985年,省府决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改革税制,调整产量,实行依队计征,个体户单征。这次调产定率,以队为基础,分三等九级进行(每等分一、二、三级)。全县耕地面积690108亩,调产后,计税地常产为3451万公斤,平均每亩50公斤,依率计征400.15万公斤,占常产的11.5%。最高税率一等一级平均为13.4%。最低税率三等三级平均为8.1%。为简化纳税手续,仍以粮食交纳、货币结算的办法,规定每0.5公斤标准粮价为1角。1961年改为1角1分6厘。1967年改为1角2分7厘。以后多有变动。1984年改为每0.5公斤2角。
农业税附加,1950年省府规定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1951年改为20%。1952~1953年农业税附加免除。1954年又恢复为15%的地方附加,以后未变。
从1953年建立县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到1987年,全县农业税总收入2052.6万元,占国家预算总收入的10.7%。地方附加,1951~1985年,共完成了277.1万元。农业税收,所占地方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二五”期间占29.2%,“七五”期间的1987年下降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