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企业利润监交 资料库:蒙阴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蒙阴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28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6/section/1/article/28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国营企业利润监交,是从1956年开始,由税务机关经办。监交内容有: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项。1957年7月,国营商业、城市服务企业利润监交下放,由基层核算单位就地入库,并由税务局监交。1958年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包括县社)不再交纳所得税,改按利润交库。1959年,从第三季度开始,一律按照国营商业规定,提取企业折旧基金,上交财政局。同时对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工业按10%,商业按5%。 1961年,国家处于困难时期,为加速货币回笼,采取临时措施而经营的高价商品,饮食品加工,调拨作价所实现的利润,直接上交财政,当日解库,当日专表列报。从1962年1月起,利润监交改由财政局办理。基层企业应交的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银行直接汇解财政局帐户。1963年1月,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改由税务部门办理监交。1975年,对基层供销社利润,改为按交纳所得税办法管理。1983年和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制度。1987年实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