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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利润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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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利润监交,是从1956年开始,由税务机关经办。监交内容有: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项。1957年7月,国营商业、城市服务企业利润监交下放,由基层核算单位就地入库,并由税务局监交。1958年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包括县社)不再交纳所得税,改按利润交库。1959年,从第三季度开始,一律按照国营商业规定,提取企业折旧基金,上交财政局。同时对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工业按10%,商业按5%。
1961年,国家处于困难时期,为加速货币回笼,采取临时措施而经营的高价商品,饮食品加工,调拨作价所实现的利润,直接上交财政,当日解库,当日专表列报。从1962年1月起,利润监交改由财政局办理。基层企业应交的利润、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银行直接汇解财政局帐户。1963年1月,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改由税务部门办理监交。1975年,对基层供销社利润,改为按交纳所得税办法管理。1983年和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制度。1987年实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