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52年,财政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统筹统支”的办法。县财政属于一级领报单位,每月将党、政实有人员名单,按供应项目、标准、数量编制预决算,按月上报,据实核销。
1953年,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统筹统支,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3项。在支出上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支出范围。并把地方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
“一五”期间,本县的财政,是支大于收的县份,上级每年按收入、支出指标,核给一定数额的补助。5年共补助186.2万元,平均每年37.2万元。
从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1962年,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级,缩小县级财权。
“文化大革命”初期,县级虽然仍是一级财政单位,但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县对所属单位的经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1971年,实行“以收定支、以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与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办法。1976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全县增收分成46.8万元。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同年全县支大于收,出现预算赤字48.2万元。
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办法,全县财政总额分成比例为50%。1984年底,中央调借本县财政款63万元。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固定比例、总额分成加增收分成”的办法,总额分成64%留归县级财政,以1984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增收部分县多分10%。县对所属单位仍执行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
1986~1987年,由于烟草税收上划中央,地区对县的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进行了调整。县分成比例为82%。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不同比例分成办法,1958~1987年,共上解资金7117.5万元,按收入、支出指标的比例划分,上级补助本县共计6945.3万元。
第一节 财政体制
1950~1952年,财政体制实行“高度集中、统筹统支”的办法。县财政属于一级领报单位,每月将党、政实有人员名单,按供应项目、标准、数量编制预决算,按月上报,据实核销。
1953年,国家财政从高度集中、统筹统支,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3项。在支出上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支出范围。并把地方支出分为正常支出和中央专项拨款。
“一五”期间,本县的财政,是支大于收的县份,上级每年按收入、支出指标,核给一定数额的补助。5年共补助186.2万元,平均每年37.2万元。
从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1962年,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和省级,缩小县级财权。
“文化大革命”初期,县级虽然仍是一级财政单位,但基本上是由中央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县对所属单位的经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1971年,实行“以收定支、以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与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管理办法。1976年,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全县增收分成46.8万元。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同年全县支大于收,出现预算赤字48.2万元。
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办法,全县财政总额分成比例为50%。1984年底,中央调借本县财政款63万元。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固定比例、总额分成加增收分成”的办法,总额分成64%留归县级财政,以1984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增收部分县多分10%。县对所属单位仍执行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
1986~1987年,由于烟草税收上划中央,地区对县的收支基数和分成比例进行了调整。县分成比例为82%。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不同比例分成办法,1958~1987年,共上解资金7117.5万元,按收入、支出指标的比例划分,上级补助本县共计694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