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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油脂油料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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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油脂、油料主要是花生油和花生。建国前,农民将自产的花生油、豆油除自用外,剩余部分到市场出售。建国初,花生仁可抵交农业税。1953年秋,委托供销社代购代销。同年11月,油脂油料收购纳入国家计划统一经营,随粮食统购安排油料收购任务。
1955年,实行估产派购,规定每亩地留花生种8~11.5公斤;每人每年留自食花生仁6公斤,最多不超过7.5公斤,剩余部分交售给国家。1956年实行产购合同制,预付定金7~9%,预购合同外,每超卖50公斤花生仁,奖售优待饼25公斤,当年完成任务708万公斤。1961年采取多产多收,超产超购超奖,油脂油料兼收和收料返饼,收油带饼的办法,生产队留足种子和自食油料后,按95%计算作为包购任务。1971年实行对油料任务超额部分加价30%的政策。
1973年,油料征购,实行包购,一定3年不变,全县包购任务200万公斤。1979年油脂油料提高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完成包购任务后,超购部分加价50%。1981年包购任务调整为190万公斤。1983年取消油料包购基数的同时,从9月1日起,按当年任务实行“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实际交售数的60%按统购加价50%计价,40%按统购价计价。1985年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任务按“倒四六”计价;全县定购任务100万公斤,议购任务355万公斤,共455万公斤,实际完成700万公斤。1987年油料定购任务250万公斤,花生仁执行比例价格,每50公斤72元;实际完成255.5万公斤,另外,议价收购748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