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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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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机动车辆少,很少发生交通事故。随着机动车辆增加,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加。1960年4月12日中午,临沂地区汽车运输公司六队驾驶员王兴财,驾驶14—50828号道吉汽车,由东都返回临沂,行驶到常路村时,因制动措施不当,致使汽车自动滑行,将前方拣煤渣的两个儿童(男、女各一)压死,这是县内第一次重大交通事故。1962年全县发生交通事故6起,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1人。1971年发生交通事故16起,死亡6人。1977~1987年,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312起,死亡145人,重伤125人,轻伤299人,直接经济损失49.5万余元。1987年为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一年,共49起,死亡25人,重伤26人,轻伤120人,经济损失近6万元。造成交通事故的因素,主要是驾驶员违章作业,酒后开车;山路崎岖,弯多坡陡;随意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违章骑自行车等。
1980年11月21日,驻开封市三九二三四部队驾驶员王本利驾驶解放牌大型货车(车号午5—11955),由沂源县返回部队,8时30分行至东住佛济新公路上,由于驾驶员超速行驶,加上雨后路滑,将在公路右边石堆上玩耍的3个儿童撞死。经现场勘察与技术鉴定,驾驶员王本利应负全部责任,由军方处理,每家付给补偿费1300元。
1983年4月29日15时,临沂劳改支队驾驶员李富乾,驾驶北京面包警车(车号14—50128),由济南返回临沂,行至界牌村以西济新公路上,发现有人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由于车速太快,车辆冲向路肩坝外,连撞4棵行道树,汽油外溢引起大火,致使汽车焚烧报废,车内共有13人,有5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此事故驾驶员李富乾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缴销李富乾的驾驶执照,交司法机关处理。
1987年3月7日,河北省阜城县阜城镇军张村个体户驾驶员单保华,驾驶46—03183号汽车去临沂运货返回,下午4时许,驶至蒙阴镇夏家庄子时,由于超速行驶,将横跨公路的红山村女青年张秀珍撞伤,司机单保华请求路旁一农民帮他将伤者抬上汽车,借口去医院抢救,但他竟将伤者拉至泰安市境内化马湾庙子岭抛到山沟里,驾车返回河北。事后经村人告发,公安和交通监理人员,几经周折,奋战7昼夜,先后奔赴两省、三市、五个县60多个单位,跋涉2000余公里,在有关部门协助下,终于破获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将单保华依法逮捕。此案的侦破,受到广大干群的好评,有关侦破事迹,曾在《临沂大众》报、《山东法制报》、《中国法制报》上刊登,侦破组荣立三等功,地区公安处颁发了奖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