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林木采伐没有长远计划,采伐多营造少,使森林资源日渐贫乏。建国初期群众多采用“拔大毛”的采伐方式,造成次残林和低产林,影响了林业发展。195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县统一制发了木材采伐证。1959年3月,对采伐林木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分配,合理使用的政策,对名胜古树、幼林幼树、桑、柞、果林等禁止采伐。国营林木采伐,必须由县批准,木材由县统一分配使用。1963年,除国营林场采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林木采伐,必须经本单位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采伐,若大量采伐,报县批准。个人宅旁院内树木自行采伐处理。从1979年起,依照“森林法”,以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控制年采伐量,严格各级审批手续。除国营林木由省、地批准采伐外,集体林木年采伐量在5立方米以内的,由公社林业站批准,发给采伐证;凡采伐5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局审批。无证采伐或多伐者,以破坏林木处理。国营、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后,必须营造新林,以形成新的循环。建国初,平均每年采伐1000~2000立方米,1966年为3000立方米,1980~1987年增加到6000立方米,最多时(1984年)年采伐量高达1.38万立方米。1985年10月,县政府颂发了《征收育林基金布告》,育林基金费征收比例,国营林15%,集体林12%。同时配备了专职征收员15人,负责全县育林基金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节 林木采伐
建国前,林木采伐没有长远计划,采伐多营造少,使森林资源日渐贫乏。建国初期群众多采用“拔大毛”的采伐方式,造成次残林和低产林,影响了林业发展。195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山东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县统一制发了木材采伐证。1959年3月,对采伐林木实行统一管理,计划分配,合理使用的政策,对名胜古树、幼林幼树、桑、柞、果林等禁止采伐。国营林木采伐,必须由县批准,木材由县统一分配使用。1963年,除国营林场采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林木采伐,必须经本单位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采伐,若大量采伐,报县批准。个人宅旁院内树木自行采伐处理。从1979年起,依照“森林法”,以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控制年采伐量,严格各级审批手续。除国营林木由省、地批准采伐外,集体林木年采伐量在5立方米以内的,由公社林业站批准,发给采伐证;凡采伐5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局审批。无证采伐或多伐者,以破坏林木处理。国营、集体、个人林木采伐后,必须营造新林,以形成新的循环。建国初,平均每年采伐1000~2000立方米,1966年为3000立方米,1980~1987年增加到6000立方米,最多时(1984年)年采伐量高达1.38万立方米。1985年10月,县政府颂发了《征收育林基金布告》,育林基金费征收比例,国营林15%,集体林12%。同时配备了专职征收员15人,负责全县育林基金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