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在管理措施上,主要分为幼林抚育、浇水、施肥、修枝、间伐、防治病虫害、护林防火等。
一、幼林抚育
新造幼林抚育,主要是中耕锄草,特别前一、二年尤为重要。丰产林、经济林要开穴浇水、施肥。1983年后,经济林木采用穴贮肥水、地膜覆盖技术。1985年推广应用楸树地膜覆盖技术,提高成活率。
二、修枝
用材林整形修枝的主要措施是:平茬截干,控制竞争枝,矫正干形,均衡树势。泡桐普遍以平茬、截干为主;树龄在3~5年时开始修枝,培养干形,将树干部1/3的枝条逐步剪除,保留冠干初为2/3,后为1/2~1/3。松树4~5年内不修枝。林木修枝一般在休眠期进行,控制竞争枝,在6~7月生长旺季进行。
三、间伐
从幼林郁闭到采伐前,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郁闭度不能低于0.6。1973年在天麻林场松林间伐实践中,总结出“统筹兼顾,留优去劣。砍小留大,砍弱留强。砍病腐留健壮,砍密留稀。砍无头留有头和少去多留,次多量小”等中度间伐经验,在全县推广。
四、病虫害防治
本县林木虫害主要有松毛虫、天社蛾、杨天牛、楸梢螟、刺槐小皱蝽;病害有泡桐丛枝病、楸树线虫病、枣疯病、杨树褐斑病、板栗枝枯病、苹果树干腐烂病等。1954年天麻林场发生松毛虫,随后岱崮、野店、旧寨、城郊等公社相继发生,县人委在野店公社新庄大队召开了防治松毛虫现场会,决定在野店、芦山、蒙山三大联防区,成立治虫指挥部,开展群众性防治运动,发动劳力达1.5万人。1969~1976年,民航飞机喷洒化学药剂防治重虫区累计20万亩,杀虫率均在80%以上。1976年以后,推广超低量喷雾技术灭虫和赤眼蜂、灰喜鹊生物灭虫。1977年以生物和多角体病毒防治松毛虫达8000亩。此后,基本上控制了松毛虫的危害程度。1983年坦埠公社、联城公社利用林间悬挂招引木招引啄木鸟防治杨树蛀干害虫,平均做巢率为97%。
五、森林防护
森林防护在清末见于官府保护森林的布告。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蒙阴县知事陈嗣良出示封禁天麻场,现有石碑记录此示。
建国后,在护林防火中一直坚持执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1954年县府对中山寺、团埠、台庄等村3起滥伐林木、烧毁山林的案件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荒山造林普遍采取预留防火道的措施,宽度一般为10米,并营造混交林,以便防火防虫。1964年3月26日,县人委发出加强保护林木的通知,各区、社、队都相应建立了护林组织,认真贯彻护林政策,实行奖惩结合,全县有70%以上的大队订立了护林公约;80%以上的大队建立了林业专业队,共有护林员4850人。1981年5月25日,县府在《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布告中,规定“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毁林开荒;社、队集体的林果、树木逐步推广专业承包”。国营林场与周围村队之间,分别订立了护林联防和护林防火公约。县公安局在天麻林场建立了林场派出所,干警7人。1983年县府在林区防火指示中规定:针、柏树林全年为防火期;阔叶树林9月至翌年4月为防火期。在防火期间,严禁在林区和附近打枪放炮,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山、烧荒,并定期进行护林检查。
第五节 林木管理
林木在管理措施上,主要分为幼林抚育、浇水、施肥、修枝、间伐、防治病虫害、护林防火等。
一、幼林抚育
新造幼林抚育,主要是中耕锄草,特别前一、二年尤为重要。丰产林、经济林要开穴浇水、施肥。1983年后,经济林木采用穴贮肥水、地膜覆盖技术。1985年推广应用楸树地膜覆盖技术,提高成活率。
二、修枝
用材林整形修枝的主要措施是:平茬截干,控制竞争枝,矫正干形,均衡树势。泡桐普遍以平茬、截干为主;树龄在3~5年时开始修枝,培养干形,将树干部1/3的枝条逐步剪除,保留冠干初为2/3,后为1/2~1/3。松树4~5年内不修枝。林木修枝一般在休眠期进行,控制竞争枝,在6~7月生长旺季进行。
三、间伐
从幼林郁闭到采伐前,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郁闭度不能低于0.6。1973年在天麻林场松林间伐实践中,总结出“统筹兼顾,留优去劣。砍小留大,砍弱留强。砍病腐留健壮,砍密留稀。砍无头留有头和少去多留,次多量小”等中度间伐经验,在全县推广。
四、病虫害防治
本县林木虫害主要有松毛虫、天社蛾、杨天牛、楸梢螟、刺槐小皱蝽;病害有泡桐丛枝病、楸树线虫病、枣疯病、杨树褐斑病、板栗枝枯病、苹果树干腐烂病等。1954年天麻林场发生松毛虫,随后岱崮、野店、旧寨、城郊等公社相继发生,县人委在野店公社新庄大队召开了防治松毛虫现场会,决定在野店、芦山、蒙山三大联防区,成立治虫指挥部,开展群众性防治运动,发动劳力达1.5万人。1969~1976年,民航飞机喷洒化学药剂防治重虫区累计20万亩,杀虫率均在80%以上。1976年以后,推广超低量喷雾技术灭虫和赤眼蜂、灰喜鹊生物灭虫。1977年以生物和多角体病毒防治松毛虫达8000亩。此后,基本上控制了松毛虫的危害程度。1983年坦埠公社、联城公社利用林间悬挂招引木招引啄木鸟防治杨树蛀干害虫,平均做巢率为97%。
五、森林防护
森林防护在清末见于官府保护森林的布告。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蒙阴县知事陈嗣良出示封禁天麻场,现有石碑记录此示。
建国后,在护林防火中一直坚持执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1954年县府对中山寺、团埠、台庄等村3起滥伐林木、烧毁山林的案件进行了严肃处理。对荒山造林普遍采取预留防火道的措施,宽度一般为10米,并营造混交林,以便防火防虫。1964年3月26日,县人委发出加强保护林木的通知,各区、社、队都相应建立了护林组织,认真贯彻护林政策,实行奖惩结合,全县有70%以上的大队订立了护林公约;80%以上的大队建立了林业专业队,共有护林员4850人。1981年5月25日,县府在《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布告中,规定“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毁林开荒;社、队集体的林果、树木逐步推广专业承包”。国营林场与周围村队之间,分别订立了护林联防和护林防火公约。县公安局在天麻林场建立了林场派出所,干警7人。1983年县府在林区防火指示中规定:针、柏树林全年为防火期;阔叶树林9月至翌年4月为防火期。在防火期间,严禁在林区和附近打枪放炮,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烧山、烧荒,并定期进行护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