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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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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林业,除少数寺庙和国营林木外,其他均为私人所有。1953年3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的决议》后,全县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入社农民将大部分山、滩、林木作价入社,只留少量的山、滩和宅旁、院内林木归个人所有。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林木权属实行国家、集体、个人所有,鼓励社员在宅旁院内、自留山、滩和自留地内植树。1958年因受“五风”的影响,私人林木也受到了程度不同的破坏。1961年后,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精神,社员可以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滩,自留地种植果树和用材树木,长期归社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63年7月至1965年夏,先后进行了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发给社员林木确权证书。全县共划清了6.78万户,1.5万亩“四旁”(宅旁、园旁、村旁、路旁)隙地的林木权属。1975年,学习大寨经验,将部分社员自留山、滩和宅旁林木,以“资本主义尾巴”割掉,收归集体所有,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林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1981年,根据中央《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稳定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实行社员在房前屋后及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以林业局为主,组成18人的工作组,在野店乡新庄、烟庄、石泉大队发放林木确权证书试点,11月中旬结束,并在全县推广。至1987年,全县划给群众的自留山、滩共15.22万亩,其中幼林1.32万亩,疏林3755亩,荒山、荒滩10.14万亩。